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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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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登记物权[1]

  登记物权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须经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农用权、地役权等,其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第759条规定:“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因此,这些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标的物的物权便是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的区分[2]

  (一)区分的标准

  这是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

  1.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须登记生效,故不动产物权为登记物权。

  2.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发生效力者,为不登记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无需登记,动产物权通常为不登记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区分的意义

  我国《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依据我国物权法,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成立和变动须登记,动产物权的成立和变动无须登记。因此,区分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的意义在于,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登记而生效,不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交付而生效。


参考文献

  1. 王效贤,刘海亮编著.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1月.
  2.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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