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設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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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設計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對圖書、期刊的字體設計、格式的編排,版面佈局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使用。它是出版者權的一部分,是出版者在鄰接權體系下享有的權利。
版式設計權的權利範圍[1]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於版式設計權的規定只有短短的一句話,其中賦予出版者對自己創作的版式設計享有專用權。實務中也有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即除出版者自己使用其版式設計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按原樣複製。結合版式設計的含義、用途和出版行業慣例等因素綜合考慮,版式設計權的保護範圍比較狹小,一般僅以專有複製權為限。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保護對象僅限於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因此,版式設計的財產性權利中不包含信息網路傳播權。
區別於著作權,著作鄰接權的權利範圍主要是財產性權利。除了表演者以外,法律對其他著作鄰接權人都沒有賦予人身性的權利。因此,出版者所享有的版式設計權也不包含精神方面的權利。
版式設計權的權利主體[1]
版式設計權是一項專屬於出版者的權利,不能為其他主體享有。首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版式設計權的主體為出版者,版式設計權是出版者的相關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而對於出版者而言,2001年國務院頒佈的《出版管理條例》中規定,出版者應當是經過行政審批的出版單位。因此,有學者認為受委托人獲得版式設計權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即使有合同約定也不能享有。這一觀點在我國理論界,也得到了學者的支持。其次,在實務領域中,出版者賦予的排版義務是法律法規所確定,出版者不能隨便放棄。基於出版者不能放棄排版行為的法律規定,由排版行為而產生的版式設計權也就必然由出版者所享有。根據新聞出版署1997年下發的《關於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幹規定》的規定,出版社不能放棄出版之前編輯校對等職責,因此我國出版單位在出版前必須進行編輯和校對工作,而這一工作正是版式設計行為的實施過程。
最後,對於委托他人進行版式設計而言,實踐中這種合同應當以委托加工合同定性,不能構成委托創作合同。因為委托創作合同涉及到創造性的勞動,構成著作權保護,因此能夠適用著作權法相關權利規定。但是版式設計,只是技術性工作,應當適用委托加工合同。出版社委托他人進行版式設計,只是將自己的排版工作交付他人行使,並不是放棄自己享有的進行排版的出版權利。因此,在委托版式設計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版式設計權的歸屬。
綜上所述,版式設計權是圖書期刊出版者所享有的專項權利,不能由其他主體的排版活動產生。
版式設計權的侵權責任[1]
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依照該條規定,侵犯版式設計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首先,對於停止侵害行為而言,需要考慮侵犯版式設計的行為的程度。眾所周知,版式設計在圖書出版過程中僅僅占較少的一部分。特別是在那些版式設計較少、主要是以文字排版為主的出版物中,如果僅僅因為圖書版式設計的侵權行為就停止圖書的出版發行並銷毀已發行的出版物則很可能構成小題大做。
其次,對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而言,這項權利針對的是人身方面的精神權利。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中對版式設計權沒有規定精神方面的權利,權利人請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最後,對於賠償損失的計算而言,可以依照的標準主要還是(1)權利人的損失;(2)侵權人的獲利;(3)法定賠償。在主張第1和第2項賠償的情況下,能構成和版式設計權直接相關的只能是出版物的設計費用,很多情況下由於版式設計不是單獨計算費用,因此很難統計。實踐中也有法院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6月實施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進行適當的降低賠償標準乘以適當的倍數後酌情確定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依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