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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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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社會責任(Consumers’Social Responsibility) 

目錄

什麼是消費者社會責任

  消費者社會責任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務時,應該承擔的自覺抵制直接或問接危害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商品和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責任。[1]

  這些責任包括保護環境的責任、保護資源的責任、維護經濟秩序的責任、維護社會公德的責任等。如消費者自覺抵制象牙製品、抵制侵犯知識產權盜版產品、不使用塑料袋、對消費物品進行回收再利用等,也就是作為市場主體之一的消費者盡自己的義務,遏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惡化,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消費者社務責任的特征[2]

  1.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消極責任

  依據傳統的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可分為作為與不作為。若某法律主體有積極行動的義務,以促成某種法律狀態或事實,則該行為義務即為作為;反之,若某法律主體有消極不為的義務,則該消極不為即為不作為。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基本屬於不作為,該責任也應為消極責任。

  2.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在現階段基本屬於道義責任。

  如前所述,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與具體民事關係中的消費者義務不同,前者是應該承擔的自覺抵制直接或間接危害社會可持續消費生產的商品和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道義責任;而後者則體現為消費者在與其相對方經營者構建的民事關係中的義務。由於不是法定義務,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更多的體現一種道義教育的意味。需要我們去通過立法執法等大力倡導,使可持續消費觀念深入人心,使消費者自覺承擔起社會責任。而不是為其規定不為一定行為的消極後果。甚至使其承擔法律責任,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自身發展的邏輯的。既為道義責任,則為實現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多採取經濟的、輿論的、教育宣傳等非強制性手段。但隨著社會發展,也不排斥採用國家立法形式規制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將道義責任上升為法定責任。當然,法定責任並不等同於強制責任,縱使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普遍上升為法定,其規制手段依舊將採取經濟的、輿論的、教育宣傳等非強製法律調整手段。在極少數情況下,仍不排除採取製裁性手段,前述公共場所吸煙行為亦由製裁性手段調整。

  其他方面,如消費者社會責任的主體是消費者,尤其關註該主體是否危害社會整體可持續生產消費;消費者社會責任的相對方是全體消費者、全社會;消費者社會責任調整的是個別消費者和全體消費者的關係、當前消費者和未來消費者的關係、個體消費者和全社會的關係。

確立消費者社會責任的必要性[2]

  (一)適應以消費者為主導的經濟體系的需要

  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人類消費活動與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而相互融通的產物。晚期重商主義者代表人物托馬斯·孟在其著作《英國得自對外貿易的財富》就提出和論證了消費者適度消費的原則。早期空想主義者代表人物托馬斯·莫爾在其著作《烏托邦》中設想的“烏托邦消費模式”里則包括消費健康和美好消費生態環境等問題。義大利的康帕內拉在《太陽城》中則倡導消費生活平均化、衣食消費季節化、文化消費文明化的太陽城消贊模式。這些共同反映出:前工業化時期關於消費社會性和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都已有了零星的朴素觀點。

  真正把消費者的地位和責任提高到支配和主導地位的是西方經濟學中的“消費者主權說”。此說由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哈耶克倡導,其認為消費者在經濟體系中起至高無上的決定性作用,從而消費者應承擔起主導者的責任,這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與之相對的則是“經營者主權說”。筆者認為,二者都有其合理性,是消費者主權還是經營者主權,應該聯繫到具體的經濟體系,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供求關係。當某種經濟體系中是供大於求,那麼消費者占有更多主導和主權的地位;當供不應求時,則正好相反,經營者更多擁有主權地位。

  在當今普遍已從生產者主導轉型為消費者主導的經濟體系中,消費者發揮著以其選擇驅逐劣質經營者、實現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的投票作用。消費者社會責任的倡導和確立也自然不容迴避的,並且更應切實充分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抑制消費誤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消費誤區屬於短期行為。其特點是為了滿足眼前的一時之快,而不考慮自己的長遠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其實在這個問題上,應對消費者利益進行區分,即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從短期來看,似乎減少了消費者的獲利和享受,但從長遠來看,實現了可持續發展,是符合消費者的長期利益的。與之類似的“股東長期利益說”已被美國法院採納為公司社會責任的辦案原則。

  在上世紀8O年代後期的美國,消費者瞭解到在人們捕捉金槍魚時,許多海豚也身陷羅網而被捕殺,於是一場抵制金槍魚產品的運動廣泛展開。直到1990年,主要金槍魚產品廠商宣佈,將只加工用不危及海豚的方法捕捉到的金槍魚,這場運動才平息下來。這是一件消費者為可持續發展,自覺犧牲短期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的典型事例。雖然從這以後美國市場上的金槍魚產品供應大幅減少。價格大幅提升,使消費者多有不便,短期利益受損,但可持續發展的長期利益得到了保障。

  (三)維護社會公德、遏制炫耀性滑費的需要

  馬斯洛的人類需求理論認為,人類有社交和尊重的需要。但在現今社會,一些消費者將其發展為炫耀消費。身著珍稀動物皮毛,出駕高油耗汽車,大吃大喝鋪張浪費。應該說,炫耀消費的心理在破壞資源環境和損害社會公德的消費行為上是主要的禍根之一。當代中國正處於一個經濟轉型階段。消費者的心理很不成熟。難免存在著盲目的從眾和攀比心理。如果這種炫耀消費繼續發展。很容易造成惡性迴圈,在帶來了資源枯竭和環境惡化的同時,更造成了社會道德底線的降低。

  因此。我們倡導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不僅僅是為了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同樣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德,打剎消費中的各種不良風氣,引導當代人建立健康的消費觀。

  (四)民法公序艮俗原則的應用和擴展

  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其之間屬於平等主體相互問的民事法律關係。消費者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自然要使自己的消費行為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們說的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實質上就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在這一具體的民亭法律關係中的應用。而其“擴展”則表現在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除了要符合當代的公序良俗外,還要關註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後代公序良俗。

參考文獻

  1. 宋寒亮,蹇勇.對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法律思考(D).四川: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2010
  2. 2.0 2.1 於陽春.消費者社會責任研究初探(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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