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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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社会责任(Consumers’Soci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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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社会责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务时,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问接危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责任。[1]
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如消费者自觉抵制象牙制品、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不使用塑料袋、对消费物品进行回收再利用等,也就是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消费者尽自己的义务,遏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社务责任的特征[2]
1.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消极责任。
依据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若某法律主体有积极行动的义务,以促成某种法律状态或事实,则该行为义务即为作为;反之,若某法律主体有消极不为的义务,则该消极不为即为不作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基本属于不作为,该责任也应为消极责任。
2.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基本属于道义责任。
如前所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与具体民事关系中的消费者义务不同,前者是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而后者则体现为消费者在与其相对方经营者构建的民事关系中的义务。由于不是法定义务,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更多的体现一种道义教育的意味。需要我们去通过立法执法等大力倡导,使可持续消费观念深入人心,使消费者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为其规定不为一定行为的消极后果。甚至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的。既为道义责任,则为实现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多采取经济的、舆论的、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性手段。但随着社会发展,也不排斥采用国家立法形式规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当然,法定责任并不等同于强制责任,纵使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普遍上升为法定,其规制手段依旧将采取经济的、舆论的、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法律调整手段。在极少数情况下,仍不排除采取制裁性手段,前述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亦由制裁性手段调整。
其他方面,如消费者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消费者,尤其关注该主体是否危害社会整体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全体消费者、全社会;消费者社会责任调整的是个别消费者和全体消费者的关系、当前消费者和未来消费者的关系、个体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关系。
确立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2]
(一)适应以消费者为主导的经济体系的需要
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人类消费活动与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相互融通的产物。晚期重商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其著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就提出和论证了消费者适度消费的原则。早期空想主义者代表人物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设想的“乌托邦消费模式”里则包括消费健康和美好消费生态环境等问题。意大利的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则倡导消费生活平均化、衣食消费季节化、文化消费文明化的太阳城消赞模式。这些共同反映出:前工业化时期关于消费社会性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都已有了零星的朴素观点。
真正把消费者的地位和责任提高到支配和主导地位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说”。此说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倡导,其认为消费者在经济体系中起至高无上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消费者应承担起主导者的责任,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之相对的则是“经营者主权说”。笔者认为,二者都有其合理性,是消费者主权还是经营者主权,应该联系到具体的经济体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供求关系。当某种经济体系中是供大于求,那么消费者占有更多主导和主权的地位;当供不应求时,则正好相反,经营者更多拥有主权地位。
在当今普遍已从生产者主导转型为消费者主导的经济体系中,消费者发挥着以其选择驱逐劣质经营者、实现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投票作用。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倡导和确立也自然不容回避的,并且更应切实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抑制消费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消费误区属于短期行为。其特点是为了满足眼前的一时之快,而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应对消费者利益进行区分,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期来看,似乎减少了消费者的获利和享受,但从长远来看,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是符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的。与之类似的“股东长期利益说”已被美国法院采纳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办案原则。
在上世纪8O年代后期的美国,消费者了解到在人们捕捉金枪鱼时,许多海豚也身陷罗网而被捕杀,于是一场抵制金枪鱼产品的运动广泛展开。直到1990年,主要金枪鱼产品厂商宣布,将只加工用不危及海豚的方法捕捉到的金枪鱼,这场运动才平息下来。这是一件消费者为可持续发展,自觉牺牲短期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事例。虽然从这以后美国市场上的金枪鱼产品供应大幅减少。价格大幅提升,使消费者多有不便,短期利益受损,但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得到了保障。
(三)维护社会公德、遏制炫耀性滑费的需要
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认为,人类有社交和尊重的需要。但在现今社会,一些消费者将其发展为炫耀消费。身着珍稀动物皮毛,出驾高油耗汽车,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应该说,炫耀消费的心理在破坏资源环境和损害社会公德的消费行为上是主要的祸根之一。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阶段。消费者的心理很不成熟。难免存在着盲目的从众和攀比心理。如果这种炫耀消费继续发展。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在带来了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同时,更造成了社会道德底线的降低。
因此。我们倡导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打刹消费中的各种不良风气,引导当代人建立健康的消费观。
(四)民法公序艮俗原则的应用和扩展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相互问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要使自己的消费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们说的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一具体的民亭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而其“扩展”则表现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除了要符合当代的公序良俗外,还要关注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后代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