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覆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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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海關行政覆議程式[1]
海關行政覆議程式是指海關覆議機關審理海關覆議案件時必經的法定的階段和步驟。根據《行政覆議法》、《海關行政覆議辦法》的規定,海關行政覆議程式共有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等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均包含了不同的要素和程式要求。作為一種覆議制度,靈活性的設計,加上科學的程式制度,對於行政覆議機關合法且高效的行使覆議工作,保障海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海關行政覆議程式的內容[2]
海關行政覆議程式的四個環節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要求,具體表現如下。
- 1.申請
海關行政覆議的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要求海關行政覆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相應的審查和處理,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意思表示。
申請行政覆議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覆議的申請,如果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覆議申請人對同一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海關覆議機關申請覆議的,則海關覆議機關可以併案審理,並以覆議機關收到後一個覆議申請的日期為正式受理日期。
申請行政覆議的條件主要有:申請人應當是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具體的覆議請求;有明確具體的被申請人;屬於海關行政覆議的範圍;屬於受理海關覆議機關的管轄範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2.受理
海關行政覆議機關自收到覆議申請以後,對屬於海關行政覆議範圍的自海關行政覆議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但是出現以下情況海關行政覆議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是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屬於海關行政覆議範圍;超過法定申請覆議期限,且無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不屬海關管轄;已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請覆議;申請覆議未遞交覆議申請書等。如果海關行政覆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並製作行政覆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對海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或受理後超過行政覆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可以自收到不受理決定之日起或者行政覆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3.審理
海關行政覆議是指海關行政覆議機關受理覆議案件後,對覆議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的過程。海關行政覆議審理一般有以下步驟:
①海關行政覆議人員首先必須認真閱讀覆議材料,審閱全案卷宗材料;
②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相關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覆議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應當出示證件,做調查筆錄;同時覆議機關在審查案卷時,有權要求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據和材料;
③審查原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是否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④海關行政覆議機關經過審理,覆議機關對覆議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 4.決定
海關行政覆議機關經過仔細審理,可以做出如下相關的決定:決定維持;決定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其他決定。
決定維持是指海關行政覆議機關經過審理,駁回申請,維持原狀。其應包括五個條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正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許可權;符合法定程式;內容適當。以上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
決定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是指海關行政覆議機構經過審理後,認為被申請人的不作為行為違反了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屬未履行法定職責,應做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限期履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由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期限;二是海關行政覆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期限。做出這種決定必須具備的條件:覆議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某一法定職責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依據;被申請人具有這一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未履行此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
海關機關對下列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做出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其他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其他決定是指在行政覆議過程中,海關行政覆議機關除了就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等問題做出上述決定外,還可就覆議程式中出現的問題做出以下決定:受理決定、不受理決定和直接處理決定;停止原具體海關行政行為的決定;行政覆議終止決定;撤銷行政覆議案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