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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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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合併(Joinder Of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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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的合併

  訴的合併是指基於各個訴的主體或內容上的聯繫,把幾個訴合併在一起共同審理和解決。當事人是多數(3人以上)的訴或訴訟標的是多數的訴,都叫作訴的合併。

訴的合併的條件[1]

  1.擬合併的幾個訴必須存在牽連關係,也即各訴的相關要素存在聯繫,包括訴的主體牽連和訴的客體牽連,這是訴的合併的本質要件。

  2.擬合併的幾個訴應屬於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3.訴的合併審理能夠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由於合併審理的訴具有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分別情況作出判決。如果訴的合併會導致訴訟更加複雜,不符合訴的合併目的,則不應合併。

訴的合併的情形[1]

  1.訴的主體合併。訴的主體合併,又稱訴訟當事人的合併,是指人民法院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的案件,合併在一個訴訟程式中進行審理。民事訴訟法典上的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最典型的訴的主體的合併。

  2.訴的客體合併。訴的客體合併,又稱訴的標的合併,是指人民法院將幾個獨立而又存在牽連關係的訴訟標的,合併於同一個訴訟程式中進行審理。如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幾個獨立之訴的合併。

  3.訴的混合合併。訴的混合合併,即訴的主體與客體的共同合併,是指人民法院將數個訴訟主體的相互間存在牽連的數個獨立的訴,合併於同一個訴訟程式中進行審理的情形。這類訴的合併,如普通的共同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參加之訴的合併。

訴的合併的價值[2]

  1.公正的價值。訴訟中公正價值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個方面。訴的合併可以使當事人對於在事實和法律上有牽連關係的訴一起提出,這樣就可以使法官在審判時把前後關聯的證據和事實進行查明,有利於實體公正實現。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之訴為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使得對訴訟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進行主張,對不利的證據進行反駁,從而體現訴的合併之公正價值。

  2.效率價值。訴的合併是將幾個獨立的訴合併到一個程式內審理並解決的制度,可以節省大量的訴訟成本,有利於減少訴訟拖延,實現訴訟效率提高。

訴的合併的種類[2]

  訴的合併可以分為單數主體訴的合併、複數主體訴的合併兩大類。單數主體訴的合併包括:單純訴的合併、訴的預備合併、訴的追加;複數主體訴的合併包括普通的共同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之訴、反訴。

  (一)單純訴的合併

  單純訴的合併,是指在一個訴訟程式內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提出數個獨立的訴,要求法院就各訴作出判決的情形。當事人所提出的每個訴,都有一個獨立的訴訟標的,而每個訴訟標的都以不同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為區分的標準。所以單純訴的合併中就有數個不同目的的訴訟請求和不同的訴訟理由,也就是說,具有數個目的不一樣的訴訟標的。如當事人依據買賣合同請求給付價款的訴、依據租賃合同要求移轉房屋占有的訴。單純訴的合併是指訴訟標的的合併,單有數個不同請求不構成單純訴的合併。如依據借款合同要求支付借款和利息,雖然有兩個請求,但基於同一事實關係而發生,只有一個訴訟理由,所以只有一個訴訟標的,不發生訴的合併。

  單純訴的合併提起要求符合訴的合併的條件,是否符合訴的合併條件由法院依職權查明,由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理。法院查明不符合訴的合併條件的,各訴並不消滅,而是仍然可以獨立地分別提出。對單純訴的合併的審理,法院可以對各訴作出同一判決,也可以分別作出判決。法院作出同一判決的,當事人如果就其中一個沂的判決內容不服提出上訴的,該上訴對全案發生阻斷效力的效果。

  (二)訴的預備合併

  訴的預備合併,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一個在先之訴,為預防在先之訴無理由時而向法院提出一個在後之訴,當法院認為在先順序的訴無理時,由法院就後位之訴再進行審理,而當在先之訴有理由時,在後J頃序的訴自然消滅的情況。如當事人基於買賣合同請求對方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但慮及合同可能無效,因此又主張如果合同無效則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價款。當在先之訴有理由並獲法院支持,則在後之訴就自然消滅。當在先之訴沒有理由,當事人的請求不能實現時,法院就應當對在後之訴進行審理。以前案為例,如果當事人請求交付標的物之訴獲得勝訴,則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價款的預備之訴就自然解除;如果當事人的在先之訴無理由或不合法時,則法院就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預備之訴即返還價款之訴進行審理。

  (三)訴的追加

  訴的追加,是指當事人起訴後,向對方當事人在同一程式中又提出一個新的訴,人民法院將新提出的訴與原來的訴進行合併審理的情況。訴的追加與單純的訴的合併在原理上並無不同,只是發生的程式階段不同而已。相對而言,訴的追加因發生在程式啟動之後,對對方當事人而言於程式利益上不公平,使對方當事人失去及時答辯機會,易導致突然襲擊。因此有必要從程式上對訴的追加進行必要的限制,亦即訴的追加應符合以下條件:

  1.追加的訴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樣可以使人民法院在開庭前進行爭點整理,固定訴訟請求,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利於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使對方當事人能擁有充分的準備答辯時間。

  2.訴的追加不違背訴的合併要件,追加的訴要有合併的必要性。

  (四)普通的共同訴訟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訴訟標的為同種類,各訴訟原告與被告之間有不同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是訴訟標的為多數的訴的合併,普通共同訴訟也屬於當事人合併的情形,只是當事人合併是因為訴訟標的合併而導致的結果。

  (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之訴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雙方進行訴訟欺詐,以保護案外第三人利益,允許對案件訴訟標的有利益的第三人擁有利用正當程式進行主張的機會,以防法院生效判決的侵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之訴是訴訟合併的重要類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可以向本訴原告和被告共同提出一個訴訟請求,也可以分別向本訴原告和被告提出一個訴訟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向本訴原告、被告共同提出一個訴訟請求,就有兩個訴,是兩個訴的合併。包括一個本訴原告向本訴被告提出的訴,一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本訴原、被告共同提出的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本訴原告、被告分別提出一個訴的,就有三個訴,是三個訴的合併:包括一個本訴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訴;一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提出的訴;一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本訴被告提出的訴。

  (六)反訴

參考文獻

  1. 1.0 1.1 田平安編.民事訴訟法學[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02
  2. 2.0 2.1 李浩,劉敏主編.新編民事訴訟法學[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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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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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7.212.* 在 2018年4月24日 10:29 發表

學習了,很有幫助!希望能買到相關著作,請專家推薦關於訴的合併的專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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