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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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是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同種類,當事人同意合併訴訟,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還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這是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區別。如一人對數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損害時,數人作為共同訴訟人分別向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正因為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對其中一個訴訟標的作出的判決,其效力也不及於其他的訴訟標的。
2.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一定存在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
3.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具有獨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訴訟,既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共同起訴的,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而當事人又同意合併審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訴訟。
4.法院對案件的合一審理與分別判決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因當事人合併進行訴訟,法院則對案件合併進行審理。所謂合併審理,是指將不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置於同一空間和時間一併進行審理,即以同一個法庭,同一段時間完成調查、辯論,使共同訴訟人、對方當事人都一同完成訴訟行為。當然,合併審理只是審理行為的合併,而不是審理對象的合併,審理對象是案件的事實,不同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不盡相同,審理的對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做出正確的裁判。
1.有兩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普通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3.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
4.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併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併為共同訴訟。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各自與對方當事人存在著獨立的訴訟標的,原本是可分之訴,只因訴的合併而共同進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人共同出席法庭,在法庭上一同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是這些訴訟行為不是同一內容的共同行為,而是共同訴訟人各自的獨立行為,如各自進行舉證,各有各的訴訟請求或反駁訴訟請求。因此,共同訴訟人雖在同一訴訟中進行訴訟,但其訴訟行為是獨立的,其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均不發生效力。如一人的撤訴,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訴訟的進行;一人減少訴訟請求或承認訴訟請求,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請求或反駁訴訟請求。
1、訴訟標的的同類性與共同性不同
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必要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共同的權利或承擔共同的義務,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同一。
2、共同訴訟人之間的相關性與獨立性不同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每個共同訴訟人都處於獨立的地位,其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而只對自己發生效力;
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採取承認的原則,視全體共同訴訟人為一個整體,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同意,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3、審判方式和審判結果不同
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因此共同訴訟人既可以一同起訴或者一同應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或應訴。法院既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分開審理。合併審理時應經共同訴訟人同意,並分別作出判決,確認每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因此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者一同應訴,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作出合一判決,且判決內容不得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