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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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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主義(legalinstrumentalism)

目錄

什麼是法律工具主義

  法律工具主義,又稱為法律工具論,從它的哲學內涵上看它包括關於法的本質和法的功能世界觀和認識論。它強調法律的工具性,認為工具性是實現社會目標的手段,它所強調的是法律所代表的統治功能。從法律在國家與社會中的關係來看,法律包含了統治者怎樣管理國家的要求和目的當法律頒佈實施後就能達到特定的要求。這樣看,法律能夠滿足統治者的功用心理,體現出它工具性的一面。[1]

  法律工具主義是一種關於法律本質和法律功能的法學世界觀和法學認識論。它強調在社會系統中,法律只是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工具和手段。相對於美國形式主義法律觀引發而來的工具主義法律觀的興起,我國的法律工具主義是傳統人治思想與蘇聯模式的計劃經濟的產物。[2]

法律工具主義的特征[2]

  1、法律工具主義過於強調法的製裁功能。

  這一特點的典型表現有二,其一是國家註重對行政法刑法的構建與改進,為的是更有利於使這些法律作為維護國家、社會治安最有力的工具,而將屬於私法領域的民商法置於次要地位。其二是重國家權力,輕個人權利。這就導致了“特權、以權壓法、權大於法”等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時,在實踐層面,法律的實施總是側重於對危害社會行為的否定,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對合法行為的肯定與調整。也因此,人們失去了對法律的崇拜與信仰,認為似乎只有某些特殊行業以及罪犯才與法律有關,只要我們不去做壞事,不去觸犯法律的底線,法律便與我們無關。因而也就降低了公民對法律保護人權的期待。然而,法律工具主義之下的法律只能增加人們的付出,不能給人民帶來切實有效的利益從而沒能保障人權,最終形成公民對法律的排斥與消極觀望。

  2、法律工具主義過於註重法律的階級性。

  法律工具主義的核心是法律本質的階級性。它指出“法律是實現階級意志和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無產階級資產階級進行階級鬥爭的‘刀把子’,法律的價值首先和主要在於維護階級統治、鎮壓敵對階級的‘階級價值’”。在階級鬥爭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的歷史背景下,這種對階級性的強調指引著統治者帶領全國人民打破舊世界,建立新世界:但現代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階級鬥爭,如果我們還過於重視並將之絕對化,會使我國法學的發展與創造法治社會的進步陷入一種僵境,它直接導致的後果是強化了人治的理論基礎。法律工具主義過於註重法律的階級性從而強化了人治的理論基礎,是實現法治的又一理論障礙。

法律工具主義的表現形態[1]

  1、法律是經濟工具論

  這種的觀點是以馬克思主義關於生產力生產關係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基本原理為根據既強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又強調上層建築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錶面上看,這種觀點似乎充斥著唯物論的色彩,但從公式上去理解法律與經濟基礎的關係事實上造成了曾一度盛行的法學形而上學的傳統。其實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具體關係和歷史進程上,馬克思主義從來都是抱著具體分析的態度。僅從錶面理解二者的關係,只能導致經濟支配法律規範的變遷。

  2、法律是國家工具論

  自古以來法律與國家就常常被一起提及,兩者的關係自然是十分緊密的在這點上法律工具主義的觀點是法律是一種維持國家高效運轉的手段,國家才是終極目標。在政治形態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專制和民主兩種不同的政治體制。所以這種國家工具論將法律的工具用途概括為專制工具論和民主工具論兩個方面。

法律工具主義的危害[2]

  1、法律工具主義動搖了入民對法律的信仰。

  現代法治的核心與精髓便在於公民對法律的信仰,要想使我國社會主義融治有效又高速運行,就必須重點培養我國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識,即培育起對法律的普遍信仰。以現實中“法治”狀態下的法律的運行讓民眾切身感受到法律是可能給人們帶來各種有形或無形的利益的,感受到法律是值得人們去遵守、崇拜與信仰的。如果法律給人們帶來的是壓迫或是損害,法律工具主義卻把法律當作統治階級意志的工具,這種單純的法律價值取向毫無疑問地把統治階級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享有一些普通公民基本權利之外的特權,從而丟掉了法律的權威,喪失了法律的神聖性,弱化了對法律應當懷有的發自內心的信仰。

  2、法律工具主義容易導致法律虛無主義

  法律工具主義導致法律價值虛化。因為法治之法必須使人們對法律懷有這樣一種價值感,即法律是人民自由的聖經。而法律工具主義卻只宣稱法律的工具性能,這就不可避免地使民眾產生這群的著法品法律既然只是統治階級手中的一道工具,那麼當法律作為工具沒法去現統治者預期的目的乃至成為實現他們目標的障礙的時候,統治者可能就會捨棄作為工具性目的的法律而尋求其他更有效的、能實現他們利益的工具來替代。從而形成了政府行政權力大於法律的現實。這就形成了這麼一種狀態,法律已經被制定了,即實實在在地存在著,但它有時很重要,有時又被擱置,不能生效,這樣就使法律工具主義滑向了一種極端狀態—一法律虛無主義。

  3、法律工具主義極大地阻礙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同依法治國的目標背道而馳。

  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終極目標是要實現“法治”,其基本的價值理念在於要堅持貫徹執行權自法出、法大於權以及權利高於權但法治這一目標並非短時間內就可以實現的建設性工程,而是在兒生年乃至上有年曆史進程的運行中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與實際需要去體現對人性的關懷與尊重以及對人權最大化的保障,使法律至上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國家制定《憲法》和法律,並要求公民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絕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在此意義上看,法律工具主義可謂是法治實現的最大障礙。由此可見,法律工具主義不但不利於我國法制的健全以及阻礙了法制現代化的實現,而且從長遠角度來看,法治的目標一旦無法實現,那麼我國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以及精神文明建設都將失去滋生的土壤,最終阻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

法律工具主義的傾向[3]

  “法律工具主義”傾向,具體來說,主要表現於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一有困難就有法不依,一要求守法就強調困難。現代法治理念強調政府“未經法律明文授權即不得為”。諸多法律之主要目的,均在於規範政府行為,限制政府部門肆意作為。因此,法律頒佈後,政府就可能面臨此前不存在的困難。比如《物權法》第42、43、44條為征收、徵用設定嚴格的條件,起到保護公民財產權益、限制濫用之作用。但該法頒佈後,一些地方政府認為該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工作開展,想方設法繞開、規避該法律。如無法繞開法律,其即強調執行法律存在諸多困難,無法執行,搪塞公眾的質疑,或採用“拖”字訣,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其二,一觸動其利益就有法不依,甚至操縱法律和司法。某些部門往往強調“依法辦事,存在實際困難”。但細究之下,其所謂“實際困難”並非民眾抵觸或與其他法律之衝突,而是隱含著說不清、道不明的利益,既包括該部門本身利益,甚至也包括個人不法利益。如在某些事關財政收入的事項,某些政府部門明知該措施違法,卻不糾正,錶面強調存在困難,實質是不願失去這一塊收入。若受害相對人訴諸法律,這些部門就會通過案件協調、領導批示、私下說情等方法“擺平”,使司法機關不受理相關維權訴訟。

  其三,為追求“政績”,操縱法律程式。為發展經濟、大力招商引資,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門經常在土地審批、項目“環評”上打“擦邊球”、做手腳。在政府評估、批准階段似乎“毫無反對意見”,令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征求意見等法律規定淪為一紙空文。實質上,這就剝奪了公眾合法參與之權利,因此導致一些民怨沸騰的事件。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茜諾. 法律工具主義[J]. 法制博覽, 2017(12):1.
  2. 2.0 2.1 2.2 倪虹. 法律工具主義的特征、危害及其剋服[J]. 河北經貿大學學報:綜合版, 2015(3):3.
  3. 金可可.警惕“法律工具主義”傾向.文匯網.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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