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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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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主义(legalinstrumentalism)

目录

什么是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又称为法律工具论,从它的哲学内涵上看它包括关于法的本质和法的功能世界观和认识论。它强调法律的工具性,认为工具性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它所强调的是法律所代表的统治功能。从法律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关系来看,法律包含了统治者怎样管理国家的要求和目的当法律颁布实施后就能达到特定的要求。这样看,法律能够满足统治者的功用心理,体现出它工具性的一面。[1]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相对于美国形式主义法律观引发而来的工具主义法律观的兴起,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是传统人治思想与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的产物。[2]

法律工具主义的特征[2]

  1、法律工具主义过于强调法的制裁功能。

  这一特点的典型表现有二,其一是国家注重对行政法刑法的构建与改进,为的是更有利于使这些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社会治安最有力的工具,而将属于私法领域的民商法置于次要地位。其二是重国家权力,轻个人权利。这就导致了“特权、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时,在实践层面,法律的实施总是侧重于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否定,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调整。也因此,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崇拜与信仰,认为似乎只有某些特殊行业以及罪犯才与法律有关,只要我们不去做坏事,不去触犯法律的底线,法律便与我们无关。因而也就降低了公民对法律保护人权的期待。然而,法律工具主义之下的法律只能增加人们的付出,不能给人民带来切实有效的利益从而没能保障人权,最终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排斥与消极观望。

  2、法律工具主义过于注重法律的阶级性。

  法律工具主义的核心是法律本质的阶级性。它指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无产阶级资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首先和主要在于维护阶级统治、镇压敌对阶级的‘阶级价值’”。在阶级斗争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历史背景下,这种对阶级性的强调指引着统治者带领全国人民打破旧世界,建立新世界:但现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阶级斗争,如果我们还过于重视并将之绝对化,会使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创造法治社会的进步陷入一种僵境,它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法律工具主义过于注重法律的阶级性从而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是实现法治的又一理论障碍。

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形态[1]

  1、法律是经济工具论

  这种的观点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为根据既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又强调上层建筑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充斥着唯物论的色彩,但从公式上去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事实上造成了曾一度盛行的法学形而上学的传统。其实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具体关系和历史进程上,马克思主义从来都是抱着具体分析的态度。仅从表面理解二者的关系,只能导致经济支配法律规范的变迁。

  2、法律是国家工具论

  自古以来法律与国家就常常被一起提及,两者的关系自然是十分紧密的在这点上法律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法律是一种维持国家高效运转的手段,国家才是终极目标。在政治形态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专制和民主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所以这种国家工具论将法律的工具用途概括为专制工具论和民主工具论两个方面。

法律工具主义的危害[2]

  1、法律工具主义动摇了入民对法律的信仰。

  现代法治的核心与精髓便在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要想使我国社会主义融治有效又高速运行,就必须重点培养我国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即培育起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以现实中“法治”状态下的法律的运行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是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的,感受到法律是值得人们去遵守、崇拜与信仰的。如果法律给人们带来的是压迫或是损害,法律工具主义却把法律当作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这种单纯的法律价值取向毫无疑问地把统治阶级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享有一些普通公民基本权利之外的特权,从而丢掉了法律的权威,丧失了法律的神圣性,弱化了对法律应当怀有的发自内心的信仰。

  2、法律工具主义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导致法律价值虚化。因为法治之法必须使人们对法律怀有这样一种价值感,即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法律工具主义却只宣称法律的工具性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民众产生这群的着法品法律既然只是统治阶级手中的一道工具,那么当法律作为工具没法去现统治者预期的目的乃至成为实现他们目标的障碍的时候,统治者可能就会舍弃作为工具性目的的法律而寻求其他更有效的、能实现他们利益的工具来替代。从而形成了政府行政权力大于法律的现实。这就形成了这么一种状态,法律已经被制定了,即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但它有时很重要,有时又被搁置,不能生效,这样就使法律工具主义滑向了一种极端状态—一法律虚无主义。

  3、法律工具主义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法治”,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在于要坚持贯彻执行权自法出、法大于权以及权利高于权但法治这一目标并非短时间内就可以实现的建设性工程,而是在儿生年乃至上有年历史进程的运行中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实际需要去体现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以及对人权最大化的保障,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要求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此意义上看,法律工具主义可谓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由此可见,法律工具主义不但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健全以及阻碍了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法治的目标一旦无法实现,那么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都将失去滋生的土壤,最终阻挡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3]

  “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一有困难就有法不依,一要求守法就强调困难。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政府“未经法律明文授权即不得为”。诸多法律之主要目的,均在于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部门肆意作为。因此,法律颁布后,政府就可能面临此前不存在的困难。比如《物权法》第42、43、44条为征收、征用设定严格的条件,起到保护公民财产权益、限制滥用之作用。但该法颁布后,一些地方政府认为该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工作开展,想方设法绕开、规避该法律。如无法绕开法律,其即强调执行法律存在诸多困难,无法执行,搪塞公众的质疑,或采用“拖”字诀,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其二,一触动其利益就有法不依,甚至操纵法律和司法。某些部门往往强调“依法办事,存在实际困难”。但细究之下,其所谓“实际困难”并非民众抵触或与其他法律之冲突,而是隐含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既包括该部门本身利益,甚至也包括个人不法利益。如在某些事关财政收入的事项,某些政府部门明知该措施违法,却不纠正,表面强调存在困难,实质是不愿失去这一块收入。若受害相对人诉诸法律,这些部门就会通过案件协调、领导批示、私下说情等方法“摆平”,使司法机关不受理相关维权诉讼。

  其三,为追求“政绩”,操纵法律程序。为发展经济、大力招商引资,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经常在土地审批、项目“环评”上打“擦边球”、做手脚。在政府评估、批准阶段似乎“毫无反对意见”,令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等法律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实质上,这就剥夺了公众合法参与之权利,因此导致一些民怨沸腾的事件。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茜诺. 法律工具主义[J]. 法制博览, 2017(12):1.
  2. 2.0 2.1 2.2 倪虹. 法律工具主义的特征、危害及其克服[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3):3.
  3. 金可可.警惕“法律工具主义”倾向.文汇网.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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