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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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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損害賠償(statutory damages)

目錄

什麼是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而定的損害賠償,如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相比,不同之處在於:

  其一,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後,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

  其二,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願原則的體現。

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的規則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後者是指合同履行後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國《合同法》採納了完全賠償原則,體現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恢復到合同能夠得到適當履行情況下的狀態。

  根據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實際損失則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可得利益的損失,是合同履行後可以實際取得利益的損失。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因此,儘管它沒有為當事人所實際享受,但只要合同適當履行當事人就會獲得的。由於若沒有違約行為的發生,當事人是可以獲得可得利益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與實際損失沒有實質的差別,它們都是因為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在確定可得利益的賠償時,受害人不僅要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而且要證明這些損失是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應當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完全賠償並不意味著各種損害都應當賠償。在違約責任中,對於因一方違約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死亡及精神損害的都不予賠償。這是因為:其一,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包括賠償人身傷害、死亡及精神損害;其二,這些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的。如果要使這些得到賠償,將會使訂約當事人面臨合同責任的不可預測性,從而妨害交易的正常進行;第三,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受害方可主張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主張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責任竟合時,當事人只能主張侵權或違約責任之一。但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他法律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⑤。

  (2)合理預見規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違約方纔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採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於,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並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則是限製法定損害賠償範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合理預見規則的適用應註意三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總額的規則,不僅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損失。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可能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減輕損失規則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未盡到減輕損失義務,已構成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同時,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違約後,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是有過錯的,過錯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後果負責。減輕損失的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這就是說,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

  第二,相對方未採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在這一點上應主要考慮受害人主觀上是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努力採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僅要在經濟上合理,而且要及時,不得在損害以後遲遲不採取措施減輕損害。

  第三,造成了損失的擴大。這就是說,違約已經發生並造成了損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過在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在違約中獲得利益。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種利益,例如:因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義務,並節省了履行費用,這將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採取損益相抵的規則,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適用減輕損害規則。

  受害人在採取措施減輕損害的過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亦靠誠實信用得以維繫。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嚴格保護處於弱勢的消費者,對於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定其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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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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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6.227.* 在 2015年3月30日 11:1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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