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違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雙方違約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違約了其依據合同所應盡的義務。
第一,雙方違約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對於單務合同來說,因只有一方負有義務,因此不產生雙方違約問題。
第二,雙方當事人都違背了其應負的合同義務。例如,雙方都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規定。
第三,雙方的違約都無正當理由。如果是一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則不能認為是雙方違約。例如,一方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貸款,乃是正當行使抗辯權的行為,不應作為違約對待。如果當事人在對方違約後採取適當的自我補救措施,如在對方拒絕收貨時將標的物以合理價格轉賣,則不構成違約。
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確定各自的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程度相當,且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大體相同,則雙方應當各自承擔其損失。如果一方的過錯程度明顯大於另一方,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較重,則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例如,一般來說,一方交貨有嚴重瑕疵的行為與另一方受領遲延相比較,前者的過錯更重。再如,一方故意違約,而另一方未盡到減輕損害的義務,兩者的過錯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在雙方違約時,必須要正確地認定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使雙方平均負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