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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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損害賠償是指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定的損害賠償,如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損害賠償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由於它是事先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具有預定性和約定性。另外,約定損害賠償還是一種附隨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主合同轉移,約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隨之轉移。
①預定性。即損害賠償數額或損失計算方法在締約時即預先約定。
②從屬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題。
③條件性。即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在主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並不能當然生效,而只有在發生了違約行為並造成實際損害後果後才能實際生效。
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相比,不同之處在於:
其一,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後,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
其二,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願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