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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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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损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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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於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

  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於對方違約行為而發生,即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定,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由此可見,損益相抵與混合過錯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確定實際損害的規則,後者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規則。此外,損益相抵也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而不適用債的抵銷原則,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

  損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學說確定的規定,一般未見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沒有一般性規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羅馬法。德國普通法時代也承認該原則。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解釋的通說都承認該規則。《德國民法典》有相關的規定,如該法典第324條有“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省的或由其勞力移作他用而取的,或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應扣除之”的規定,第615條有“勞務義務人因不服勞務所節省的或因轉向他處服務所取得的或故意怠於取得的價值應予損除”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損益相抵規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於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在違約損害賠償中,損益相抵原則具有下列構成要件:

  1、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是適用損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範圍的因素。

  2、違約行為造成損害和收益,也即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而且還為受害方帶來了收益,損害和收益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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