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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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範圍的制度。我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體現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1、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責任相抵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責任,由此而都負有違約責任。這是一項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著過錯,都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之所以如此,是與我國違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相對應的。同時,這也是我國的責任相抵與大陸法系的過失相抵的基本區別所在。
2、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確定各自責任範圍和數額的基礎上,在確定實際給付時可以折抵,這種折抵實質上是一種責任的抵銷,類似於債務的抵銷,當然,它不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