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預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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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預見原則是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之一,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理預見原則的主要理論依據即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只能承受訂立合同的意思範圍的約束,其責任的承擔同樣也不能超過意思範圍。如果違約造成的損失超出了當事人根據訂立合同時的情況與事實能夠作到的預見,讓其承擔違約損失就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則。
應當註意的是,合理預見原則並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即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約定的數額或者根據約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數額具有優先效力,其都屬於當事人在訂閱時就能預見到的損失數額,除非其約定顯失公平才得予以考慮減少。其次,是否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可能的損失是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情勢進行判斷的。據以判斷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能夠預見的依據是違約方在訂閱合同時實際知道的或者應該能知道的事實或情勢。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