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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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金融是相對於國有或官辦金融而言,指民有、民營、民受益的金融體制或金融實體,即所有權上由民營資本控制,經營方式上由民營實體執行,服務對象上以民營經濟為主的金融市場形態。
民營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區別[1]
民營金融實際上就是經營權非國有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種金融組織和實體而只有所有權和經營權非國有的、沒有登記註冊的才應歸於民間金融。因而,民間金融實際上必然是民有民營,因為它的主體、行為、市場和組織形式都沒有符合國家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民營金融則更多地側重經營權而非所有權,只要經營權屬於非國有、且經過註冊登記的金融形式都屬於民營金融,這其中有可能存在國有民營和非國有民營等形式。中國民生銀行就是典型的民營金融,因為它是非國有法人正式登記註冊經營的銀行,但中國民生銀行絕不是民間金融組織,因為一經註冊登記,就代表它的設立必須符合國家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必須服從中央銀行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信用控制和監督管理,它已經成為主流金融的一員。
金融形式 | 所有權 | 經營權 | 是否符合國家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是否經過國家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 |
---|---|---|---|
官辦金融 | 國有 | 國有或非國有 | 是 |
民營金融 | 國有或非國有 | 非國有 | 是 |
民間金融 | 非國有 | 非國有 | 否 |
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情形來看,民間金融與民營金融之間並非不可逾越相反,二者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依據不同的情形,前者有演化為後者的可能性,如日本、南韓和中國臺灣地區就是如此。
值得強調的是,區分民間金融與民營金融不能採用“ 互助性”的標準。因為許多經過國家行政部門批准的組織也有互助性質,而民間金融中亦有許多營利性的,故不可一概而論。這與歷史上純粹的民間金融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理論界對於這一問題的爭論,實際上是探討在當前背景下中國民間資金和民營經濟如何進人中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問題,更確切的講,就是探討建立股份制的、真正的民營中小銀行的可能性問題。
一是促進民營資本對金融業的資本準入。雖然近年來,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速度突飛猛進,但相對於國家股、國有 控股企業法人股、外資股來說,所占比重仍然偏低。
二是促進民營資本對金融業的機構準入。例如,按照“民有民營”的原則來判斷,目前中國真正的民營銀行數目還非 常有限。經過多年的市場化改革,民生銀行已經具有了民營銀行的基本特征。另外,只有極少數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 行在實現民營控股的同時,也基本上脫離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可以被稱為民營銀行。
三是促進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應該是著眼於與大型金融機構展開錯位競爭,彌補現有金融供給的不足。例如,政府 應該通過適當引導,使民營資本更多地進入中小金融機構、零售金融機構、社區金融機構等,能夠更好地服務於民營企業、中 小企業或農村等金融資源等相對供給不足的領域。
- ↑ 薑旭朝,丁昌鋒.民間金融理論分析範疇、比較與制度變遷.金融研究,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