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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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金融是相对于国有或官办金融而言,指民有、民营、民受益的金融体制或金融实体,即所有权上由民营资本控制,经营方式上由民营实体执行,服务对象上以民营经济为主的金融市场形态。
民营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区别[1]
民营金融实际上就是经营权非国有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金融组织和实体而只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非国有的、没有登记注册的才应归于民间金融。因而,民间金融实际上必然是民有民营,因为它的主体、行为、市场和组织形式都没有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民营金融则更多地侧重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只要经营权属于非国有、且经过注册登记的金融形式都属于民营金融,这其中有可能存在国有民营和非国有民营等形式。中国民生银行就是典型的民营金融,因为它是非国有法人正式登记注册经营的银行,但中国民生银行绝不是民间金融组织,因为一经注册登记,就代表它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必须服从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控制和监督管理,它已经成为主流金融的一员。
金融形式 | 所有权 | 经营权 | 是否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否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
---|---|---|---|
官办金融 | 国有 | 国有或非国有 | 是 |
民营金融 | 国有或非国有 | 非国有 | 是 |
民间金融 | 非国有 | 非国有 | 否 |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形来看,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之间并非不可逾越相反,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依据不同的情形,前者有演化为后者的可能性,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就是如此。
值得强调的是,区分民间金融与民营金融不能采用“ 互助性”的标准。因为许多经过国家行政部门批准的组织也有互助性质,而民间金融中亦有许多营利性的,故不可一概而论。这与历史上纯粹的民间金融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探讨在当前背景下中国民间资金和民营经济如何进人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问题,更确切的讲,就是探讨建立股份制的、真正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可能性问题。
一是促进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资本准入。虽然近年来,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速度突飞猛进,但相对于国家股、国有 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来说,所占比重仍然偏低。
二是促进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机构准入。例如,按照“民有民营”的原则来判断,目前中国真正的民营银行数目还非 常有限。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民生银行已经具有了民营银行的基本特征。另外,只有极少数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 行在实现民营控股的同时,也基本上脱离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可以被称为民营银行。
三是促进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应该是着眼于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错位竞争,弥补现有金融供给的不足。例如,政府 应该通过适当引导,使民营资本更多地进入中小金融机构、零售金融机构、社区金融机构等,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民营企业、中 小企业或农村等金融资源等相对供给不足的领域。
- ↑ 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