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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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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和建設用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

未利用地的分類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兩個二級地類。

(一)未利用土地分為:

  • 荒草地。樹木郁閉度<10%,表層為土質,生長雜草,不包括鹽鹼地、沼澤地和裸土地。
  • 鹽鹼地。表層鹽鹼聚集,只生長天然耐鹽植物的土地。
  • 沙地。表層為沙覆蓋,基本無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灘。
  • 裸土地。表層為土質,基本無植被覆蓋的土地。
  • 裸岩石礫地。表層為岩石或石礫,其覆蓋面積>50%的土地。

(二)其他未利用土地分為:

  • 其它土地。未列入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 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河流常水位岸線以下的土地。
  • 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積水區常水位岸線以下的土地。
  • 葦地。生長蘆葦的土地,包括灘塗上的葦地。
  • 冰川與永久積雪。表層被冰雪常年覆蓋的土地。

未利用地的開發原則[1]

  1.按計劃開發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摸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2.報經批准開發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3.禁墾區內的土地不能開發

  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4.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5.破壞性開墾土地應退耕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未利用地政策[2]

  未利用地的指標分配存在著東西部不均衡、不匹配的問題。西部地區未利用地面積占全國的比重超過八成,但是未利用地的指標分配上只占到全國的四成左右。

  管理日趨嚴格但又缺乏統一規劃、資金投入巨大而收益甚微、沒有系統的支持政策,各地難以形成開發未利用地的真正動力。

  相關政策還需向西部傾斜未利用地指標應由目前的限制性指標轉變為控制性指標應允許利用土地整理資金開展未利用地整理為建設用地的整治項目。

  可以考慮給予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減免在逐步開展未利用地適宜性評價工作,探索編製實施未利用地專項規劃的基礎上,應考慮加大對西部地區開發未利用地傾斜力度,著力完善各項配套優惠政策:

  (一)是將未利用地用地指標由目前的限制性指標轉變為控制性指標,簡化審批程式,下放審批許可權,對於利用非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進行工業開發的給予“指標掛賬、分解消化”的特別支持政策。

  (二)是加大未利用地開發整理的資金投入力度。允許利用土地整理資金開展未利用地整理為建設用地的整治項目;對於未利用地開發整理投入較大,但是能夠產生較高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國家可以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

  (三)是對於利用未利用地的給予一定的規費減免。對於利用未利用地建設一些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特別突出、屬於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產業和項目的,可以考慮給予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減免;對於使用未利用地發展工業項目,周邊基礎設施還不完備但具有發展潛力的,在土地出讓時,允許地方政府對出讓底價進行折扣,並可試點運行工業用地彈性年租制度,降低工業企業開發成本

  (四)是允許廢棄建設用地與未利用地置換。允許因資源枯竭、採煤沉陷、生態移民等形成的廢棄建設用地與未利用地置換,更好地節約和保護耕地、盤活土地資源。可以考慮對上述政策率先試點運行,探索開發使用未利用地的差別化管理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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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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