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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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是政府根據正常市場狀況下宗地或地塊應達到的地價水平確定的某一宗地或地塊出讓時的最低控制價格標準。它也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政府首先出示的待出讓土地或地塊的最低地價(標價)的依據和確認成交地價(或出讓金)的基礎。
在我國,由政府壟斷土地供應,其出讓土地的價格將對整個土地市場的地價產生重要影響。確定出讓底價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當地的土地市場供求情況、土地市場地價水平和擬出讓宗地設定的土地條件,評估出擬出讓宗地在出讓時點和出讓方案設定的土地條件下的正常價格,並依據擬出讓宗地的評估價格,綜合考慮國家產業政策、地價政策、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調控方向,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確定擬出讓宗地的出讓底價。
- 1.聯繫
(1)它們都不是地產交易市場的成交地價,但都起著調控市場交易地價的作用。
(2)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之間存在著相互承接的關係
①基準地價是標定地價評估的基礎
②標定地價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評估的參考和依據。
- 2.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的主要區別是
(1)基準地價是大面積評估的區域平均地價,標定地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則是具體到宗地或地塊的地價,亦稱宗地地價;
(2)基準地價以考慮巨集觀區域因素為主,標定地價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則還考慮地價的微觀區位因素,其地價更為接近市場交易地價。
- 3.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和標定地價也是有區別的
(1)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主要是根據土地出讓年限、用途、地產市場行情、出讓雙方的心態和投機因素等確定的待出讓宗地(含成片出讓土地)的地價,即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標價;
(2)標定地價則是根據宗地的形狀、大小、容積率及其他微觀區位條件,參照土地級別或地段的基準地價水平進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評估的一定時期內的宗地的評估地價;
(3)標定地價是政府認定並公開的地價,而出讓底價則是不公開的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