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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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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國有化和沒收。這是剝奪原所有權的行為。例如社會主義國有化是剝奪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的一種方法。沒收是對違法所得的財產或用來作為違法手段的財產的剝奪。依國有化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其所有權歸國家;依沒收取得的所有權,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2、生產。任何生產都是對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對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魚、採礦;對自然界的間接占有、使用原料製造產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合不能分別;(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畫油畫。

   4、收益。也稱孳息,它分為:(1)天然孳息,如果樹結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無主財產。如拋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人繼承財產等。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財產。

原始取得的舉例

  一、 同樣是遺產:

  個人繼承了遺產是繼受取得,因為其是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是繼受取得。而國家取得了遺產則是原始取得,因為國家取得其遺產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二、 同樣是買賣:

  因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而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就是繼受取得。因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而依民法理論上的善意取得原則而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則是原始取得。

  三、 同樣是拋棄:

  有效的拋棄則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而無效的拋棄則會因拋棄行為的不具效力,而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這裡又引發了一個拋棄的有效與無效的問題。拋棄是以消滅物權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權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但有例外的情況是物權的拋棄若會妨礙他人的權利時或者與法律規定相背時,則物權人不得任意拋棄其權利,此為無效的拋棄。則此時根本談不到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問題。比如:將城裡的老房閑置,會因未經註銷手續而不產生不動產物權的拋棄,此處談不到物的取得問題。再如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經營權,會因對農村集體組織有義務而不能隨意拋棄承包的土地,更談不到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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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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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6.33.* 在 2017年3月22日 18:25 發表

賀立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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