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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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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新聞糾紛

  新聞糾紛是指因為新聞報道而引發的報道對象與新聞媒體之間的爭議。

新聞糾紛的表現

  1.張冠李戴

  例,2005年12月8日,某報以《婚外孽情出人命司法出面息紛爭》為題報道了這樣一件社會新聞:一村民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婚外情服農藥自殺,家族親戚將屍體抬到女方家中鬧事,鎮接訪調處中心及時出面,制止了“請屍問罪”的群體事件。報道見報後,當事男女雙方派出多個代表到報社扯皮,造成不良影響。原來,事實是男的有婚外情女的服毒自殺了,而記者疏忽大意,寫成了女的有婚外情男的自殺。

  2.偏聽偏信

  例,2007年8月13日,民警告訴某報記者.他們抓了一個逃亡14年的殺人嫌犯。記者在民警的陪同下,採訪了犯罪嫌疑人和有關民警,並翻看了案卷,寫出了長篇通訊《十四載亡命生涯到盡頭》。文章見報後,引起了被害方家人的強烈不滿.準備組織人員上訪。原來,記者沒有採訪被害人家屬,沒有客觀報道受害方的真實情況,而是單方面採訪犯罪嫌疑人,偏聽偏信,行文中過多地渲染了殺人嫌犯的行凶理由.隱含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心理,從而導致報道有失公允,受害方家人反應強烈。編輯部採取緊急措施,方平息事端。

  3.查無實據

  某市護城河發現一具女屍,公安機關偵破後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了通稿。主持偵破工作的副局長介紹案情時,口頭稱被害女性是一位穿行在燈紅酒綠場所的三陪女。當地日報、晚報的記者把這個三陪女的說法寫進了消息。被害人家屬見報後,以侵犯名譽權為由.組織大隊人馬到報社扯皮。媒體憑什麼說人家是三陪女呢?副局長事後矢口否認,記者當時沒有錄音,查無實據了。對方把報社告上法院,最終報社敗訴。

  4.主觀貶損

  沒有經驗的記者有時在寫表揚稿時也會招來麻煩。1993年7月,某報刊登一位新長征突擊手的先進事跡。文中有這樣一段描述:誰料秦振明剛端起妻子遞上來的排骨湯,就聽見門被人打得“雷響”。他慌忙開了門。來人是該鎮建築公司的頭頭。秦振明認識他,也聽說過他。他是煙墩的“地頭蛇”。他們施工不認真。質量太粗糙,工程絕不能交給他??就因為文章中這個“地頭蛇”的稱謂,惹來了官司,對方起訴的理由就是報社侵害了他的名譽權,貶損了他的人格

  5.舊事重提

  有些社會新聞.大都是矛盾、衝突形成的。而矛盾也好。衝突也罷,過去了也就過去了,人們都不願舊事重提。提起來傷心,提起來煩。某報《學生課堂互相打鬧筆尖刺傷他人眼睛(引題)法院:校方、家長賠償受害者損失(主題)》,就是因舊事重提引發的新聞糾紛。判決生效一年多的案件,當事人在遭受巨大傷害正趨於平靜的時候,記者卻舊事重提,以“近日”為由頭見報.客觀上對受害人及其家人心理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激化了矛盾。受害學生家長為此與報社進行了長達半月的交涉,牽扯了媒體大量的精力。

  6.細節太細

  新聞稿中,細節越細,越有可讀性。但事物總有兩面性,細節越細,越容易出錯,越容易引起糾紛。2007年8月10日,某報記者就某家屬院內的孫先生和陳女士之間的鄰裡矛盾進行了採訪,以《一個爛辣椒導致鄰居反目》為題進行報道。稿件見報後,引起了線索提供人、也是當事人之一的孫先生的不滿。他多次到編輯部交涉,就事件中的一個細節——那個辣椒究竟是無意中掃下來的還是被人故意丟下來的爭執不休。縱觀整篇報道,記者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錯就錯在稿件報道過細——對那些無法說清的細節報道太細,引起當事一方不滿,糾纏不休。

  7.曝光隱私

  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越來越註重自己的隱私保護.記者在這方面的意識沒跟上就會惹麻煩。比如,某報在報道一條流氓犯罪新聞時,將受害者的姓氏、所住小區以及罪犯對受害者施暴的細節交待得一清二楚,足以使受害者周圍的人能夠通過新聞辨認出受害人。這對受害人無疑將是個打擊,其與媒體扯皮打官司就不難想象了。

  8.泄露秘密

  有些尚未確定公開的政策或案件、公檢法的偵破手段等,屬於秘密,是不能公開報道的。線人、舉報人的情況,也不能隨便透露。某報長篇通訊《揭開蒙面劫匪的神秘面紗》,報道某校一位學生的哥哥伙同他人連續在某地蒙面搶劫。警察找到這位學生的班主任協助抓捕。班主任深明大義,積極配合,打電話給這位學生的哥哥,稱“你弟弟在學校表現不好.與同學打架,馬上來學校處理。”這位哥哥來到學校後,被警察抓住了。普通市民協助破案,這就和舉報人一樣,是受保護的對象,是不能泄露的秘密。記者卻把這個秘密公開報道出來,給這位班主任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從而引發糾紛。

  9.內參外報

  內參和簡報只在一定的範圍傳播,如果內容有失實之處,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因此.內參和簡報上的內容能不能公開報道.是需要經過請示和反覆掂量的。

  1999年8月14日某報刊發了一篇通訊員從檢察院工作簡報上摘錄的新聞,最終給當事人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也同時把報社推上了被告席這個尷尬的位置。這篇新聞講的是某法官在審理一民事案件中弄虛作假.被縣檢察院查處。消息見報後,當地電視臺、有線台都轉摘了這篇報道,影響很大。當事法官不服縣檢察院關於他枉法裁判的處理,反覆申訴,歷時8年,洗刷了冤屈後,把當初所有報道過他的媒體告到了法院

  10.虛構剽竊

  現在的媒體記者,大多是靠寫稿“掙工分”吃飯.這就難免有極少數自律意識不強的記者不惜鋌而走險,抄襲剽竊。有的是在通訊員的作品上直接掛自己的名子,有的是採取移花接木手段.把發生在外埠的新聞,改時間,換地點,當成本地新聞發表,從而引發投訴和糾紛。1996年,北方某報兩記者寫的一篇新聞稿件,被當地電視臺記者剽竊.並且獲得了當年度省新聞獎。某報記者把電視臺及其記者一起告到法院。這就是當年轟動全國的記者告記者剽竊作品並獲得大獎的案例。法院判決被告在媒體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費9萬元。

  11.被人利用

  社會上心術不正的極個別人。在與人發生矛盾後歪曲事實,藉助媒體力量搞臭對方,以達到報複的目的。而記者一不小心.就會鑽進別人的套子,被當事人利用,最終扯起皮來,倒霉的是媒體和記者。

  2007年.某報記者根據一執法單位提供的一份材料。寫了一篇稿件.大意是說幾家企業拒絕接受產品質量檢測,被列入黑名單。稿件見報後,一家當事企業上門扯皮,提供發票.證明當事企業接受了檢測,沒有拒檢。事後查明,這是該執法部門認為當事企業態度不好.欲藉助報紙的輿論監督力量批評當事企業。

規避新聞糾紛的應對

  1.要有扎實作風,不能浮光掠影。記者作風不扎實。寫出的新聞最容易出現事實錯誤,引發新聞糾紛。上述“張冠李戴”的案例.記者不到現場,結果寫出來的新聞黑白顛倒。現在,交通通訊都很發達,但記者依然要發揚新聞前輩“腳板出新聞”的作風,必須到現場,反覆核對事實。有了扎實的採訪,寫出的稿子才有底氣。

  2.要有求證精神,不能急功近利。記者絕不能為了多發稿多掙工分而粗枝大葉,急功近利。記者對任何新聞事實都要有一種求證精神:準不准確?偏不偏頗?新聞糾紛的成本是很昂貴的。一條稿件出了問題,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政治上、精神上,付出的代價都非常大。

  3.要將心比心,不能冷漠無情。有些稿件,要多站在當事人立場上想一想:假如我是當事人.我能不能接受媒體這樣報道?如果我不能接受,作為有切膚之痛的當事人,肯定更加不能接受。那麼,我們的報道立場、遣詞造句就會慎之又慎。

  4.要有處理技巧,不能有聞必錄。有些新聞糾紛.事實準確.用詞也得當,但當事人就是要來扯皮,問題出在哪裡呢?這是因為報道了當事人的姓名或身份,讓他的生活圈子裡的人一看報道就知道是他,給他的生活帶來影響。所以,在有些報道上要學會處理技巧,該用化名的用化名,該在圖片上打馬賽克的要打馬賽克,該隱去的事實要隱去,該模糊敘述的要模糊敘述。

  5.要有風險意識。不能懵懂無知。記者對任何採訪都要問一問自己:這個事情記者能不能幹預?當事人會不會扯皮?在採訪中也要反覆估量風險。對那些會帶來較大風險的新聞,記者可以採訪,但回來後要與主任或總編商量寫不寫稿件,畢竟,眾人智慧勝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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