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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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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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相對論的概念[1]
文化相對論又稱文化價值理論,是指兩個連鎖的觀念:
(1)文化或文化的形象是取決於保持該文化的社會群體或民族的獨特表現;
(2)由此而否定放諸四海皆準的價值標準的存在。該方法認為每一種文化都具有其獨創性和充分的價值,一切文化價值同等,沒有高低之分。每個民族的文化都有象徵該民族文化中最主要特征的“文化核心”。因此﹐在比較各民族的文化時﹐必須拋棄以西方文化為中心的“白人文化中心主義”觀念。
儘管各民族文化特征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但它們的本質是相同的,即它們能起到對內團結本民族,對外表現一個整體的作用。任何一種文化行為如果脫離了其文化背景則毫無意義。必須聯繫它在某種文化中所處的地位,聯繫該文化的價值系統方能做出價值判斷,並認為文化判斷的標準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文化價值。基於這種理論的文他人類學研究方法,稱為文化相對論方法。
文化相對論的由來[1]
文化人類學創立以來,進化學泥和傳播學派註重人類文化的一致性,故多進行文化過程的趨同研究,在文化的“先進”與“鎔後”基礎上強調文化過程。在18世紀初,法國學者對北美印第安人進行人類學分析時提出,不能以歐洲人道德標準去看待土著人的文化思想。美國人類學大師F.博厄斯在20年代提出了人類學的旨趣在於歷史上人類創造的分歧性,要看重一種文化的每一方式的特點和地位,從語言的聲調乃至婚姻的形式,都必須放在它所發生的“整個系絡”中考慮的觀點。他認為只有在每種文化自身基礎上深入每種文化,只有深入研究每個民族的理想,並把在人類各個部分發現的文化價值列入總的客觀研究的範圍,客觀的、嚴格的研究才有可能,這是較早的文化相對論學說。
真正成為一種文化人類學的研究方法是在本世紀40年代末。這與當時的歷史條件有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亞洲、非洲及其它大陸民族解放運動高強,歐洲中心論以及類似的文化優劣論受到了毀滅性打擊,於是對備民族文化判斷的“價值理論”成為較現實的問題。1949年,美國人類學家M.F.赫斯科維茨發表了《人類及其創造》一書,承認了每一個民族的文化都有獨創性和充分的價值,否認歐美評價體系的絕對意義。他指出沒有權利把歐美的道德概念當做絕對的東西,它們是相對的。這是由於判斷是以經驗為基礎的,而對經驗的感受則現個人所受文化糯化預定這一原因決定的。
執這種研究方法的人,主張拋棄歐美中心主義,尊重每個民族文化,在反對野蠻幹涉非西方民族的文化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如誇大文化相對性,就是否定文化發展過程,忽視社會的發展,看不到人類歷史存在的共同規律性的統一性。由此在採用文化相對論研究方法時,不能絕對地強調文化相對的理論。
文化相對論的觀點[2]
文化相對論是人類學研究事物的基本態度之一。文化相對論認為,任何一種文化都有它自己的特點和個性,無論過去、現在或哆來它們在價值上都是平等的,人們不能用自己文化的價值標準作為普遍、共同、絕對的標準。去衡量、評判另一種文化的價值。文化相對論對於研究人類體質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發展變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如不同的種族都具有不同的體質特征,我們不能片面地認為某個種族的體質較優異,而另一個種族的體質較差。因為,每一個種族身上都同時具有一些較進步的體質特征和一些較古老的體質特征,人類體質特征的形成是和遺傳、環境、文化等多種因素有關的。
文化相對論的意義[3]
文化相對論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能夠抵消民族中心主義的消伊面,反對種族歧視,保護弱小民族的利益。當然,文化相對論並不是意欲全盤肯定特定人群中的種種習俗與行為,而對其不作任何分辨。它只是告訴研究者,倘若想真正認識人類的不同文化(文化變異),就必須把一種文化類型放到特定的背景中去研究。倘若過分強調“相對”,走向極端,也是違反科學原則的。長期以來,文化相對論與文化普同論的探討和爭端一直就沒有停止過。
文化相對論的主張[4]
文化相對論主張,事情的對與錯、好與壞、合理與不合理,要根據事情發生的文化背景來判斷。兩個例子可以說明文化相對論:飲酒在英國和愛爾蘭無所謂對與錯,而在中東國家卻是錯誤的,要受到官方的懲罰;賄賂在美國法律下是非法的,而在許多國家是可以接受的一種商業慣例。
反駁上述的文化相對論的主張是很難的,因為不同的文化或國家對於好與壞、道德與不道德等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如果一個人在文化相對論上走向極端,並且相信以下觀點:“因此,為了在另一個國家、另一種文化中生存,與那個國家、那個文化中的人採取一樣的行為方式是可以接受的。”,這就會產生倫理上、甚至法律上的問題。具有這種潛在問題的一個例子是,這種感覺會使一個美國企業(當位於另一個缺乏反賄賂法律的國家中時)賄賂公職人員,儘管賄賂在美國對外禁止行賄法中是違法的。文化相對論在某些情況下會成為決策過程的一個適當的部分,但是它的應用必須受到常識以及對東道國與母國法律的尊重兩方面的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