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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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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數據權利是什麼[1]

  數據權利數據主權同屬於數據權的基本譜系之下。

  數據權利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

  數據人格權主要包括數據知情同意權、數據修改權、數據被遺忘權,其所承擔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隱私空間,讓人們享受大數據時代的“美好生活”;

  數據財產權主要包括數據採集權、數據可攜權、數據使用權和數據收益權,其功能是引導數據資源被合理高效地利用,讓人們分享大數據價值增益的紅利

數據權利的具體內容[1]

  數據權利與知識產權在權利屬性上比較接近,數據權利跟知識產權一樣,是一種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權利,但卻與知識產權具體的權利內容迥異。

  (一)數據人格權

  數據人格權的法律基礎來自於國《憲法》第 38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數據人格權是一種新型的人格權。個人可以拒絕提供個人數據,也可以監督個人數據處理者對個人數據的處理情況,甚至可以制止對個人數據的深度分析和處理。個人對個人數據有知情同意權,在個人數據因不准確、不完整、滯後等原因可能對個人帶來負面影響時有修改和被遺忘(刪除)的權利。

  1.數據知情同意權

  數據知情同意權是指服務提供商(或政府)在採集或處理個人數據前均須先告知數據主體並徵得數據主體同意。它由數據知情權和數據同意權組成。

  數據知情同意權不止是規範採集、處理行為本身,還應該包括採集數據的目的、用途及其後續的變化等,以及處理數據的方式、程度等及其後續的變化都需要告知數據主體並獲得其同意。

  2.數據修改權

  數據修改權是指數據主體享有或授權他人修改其數據的權利。

  3.數據被遺忘權

  1995 年的歐盟《數據保護指令》中就規定了被遺忘權。2012 年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草案)提出了專門的“被遺忘權或刪除權”。

  Ambrose Meg Leta 等認為歐盟《數據保護條例》( 草案) 的被遺忘權包括了傳統的遺忘權和刪除權,前者指將某些公開數據完全刪除的權利,其針對搜索引擎帶來的問題,源自於對名譽、身份和人格的保護; 後者指將用於自動化處理的個人數據刪除的權利,旨在賦予個人對其數據更有效的控制權。

  (二)數據財產權

  數據財產權是統屬於財產權的一種新型財產權,它是與知識產權物權債權等併列的一項財產權。

  1.數據採集權

  數據採集權是數據主體有權同意或禁止對其數據進行採集的權利。

  數據採集權能規範服務商、運營商、政府等初始收集者的數據收集活動,能有效防止數據過於集中而形成數據權力實體( 服務商、運營商、政府等) “寡頭”。

  數據採集權並未納入“數據主體自主採集數據的權利”,這是因為數據主體自己採集自己的數據無需賦權,就好像著作權人的複製權不用特地強調“自我複製”的內容。

  2.數據可攜權

  數據可攜權是指數據主體有權要求掌握其數據的相對方( 如服務商、運營商政府等) 協助其將個人數據在不同系統或設備等載體之間進行遷移、保存。

  3.數據使用權

  數據使用權是指數據主體使用其數據的權利。

  4.數據收益權

  數據收益權是指數據主體基於其數據獲得收益的權利。

  數據財產屬於增量財產範疇,它能夠給個人帶來財產性收益。

  數據財產不應該劃歸為公共資源或公共資產,凡是將非自有的數據用於商業目的,都應當支付“對價”給數據財產權主體,而不能無償使用。

  當然,當“你”的數據交易給“我”之後,“我”仍然不得將“你”的原始數據公之於眾,這樣一方面是保障“你”的隱私,另一方面讓“你”有機會將該部分數據再次交易出去(法律能讓它們變得稀缺),畢竟“我”的目的不在於獨占“你”的數據。

關於數據權利的相關案例

  Facebook 數據泄密醜聞

  根據指控,CA(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在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前獲得了5000萬名Facebook用戶的數據,這些數據最初由亞歷山大·科根通過一款名叫“this is your digital life(這是你的數字化生活)”的心理測試應用程式收集。該應用向Facebook用戶提供個性分析測試,美其名曰是“心理學家用於做研究的應用”。

  Facebook稱,科根的應用最初是這樣描述的:“該應用是劍橋大學心理學系一個研究項目的一部分”。但後期科根在未告知Facebook的情況下把該數據從學術研究轉為商用。

  其最終結果是,科根在2015年未經Facebook和用戶同意向CA分享了其獲得的用戶數據。於是,Facebook禁掉了科根的應用,並要求他和CA公司提供法律文書證明已經刪除相關數據信息。只是,CA並沒有履行承諾刪除本該刪除的數據。

  對此前者這一涉嫌欺詐的做法,Facebook副總裁兼副總法律顧問保羅-格雷瓦爾(Paul Grewal)表示:“這是一場騙局、一場欺詐。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有問題的數據都被刪除,並對違規各方採取行動。”

  在用戶數據泄露醜聞發酵後,有用戶在社交媒體上掀起了一場名為“#DeleteFacebook”(卸載Facebook)的運動。

  受醜聞影響Facebook股價市值一夜蒸發367億美元

參考文獻

  1. 1.0 1.1 肖冬梅,文禹衡. 數據權譜系論綱[J]. 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06: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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