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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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產權制度(Data Property Rights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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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產權制度是指附著在數據上的一系列排他性權利的集合,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於數據使用的利益關係的制度。
數據產權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體現為對數據所有權、數據占有權、數據支配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以及數據處置權等權能的規則化明確,圍繞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數據權屬關係,明確各權利主體的權利邊界,發揮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公共數據的產業效能。
數據產權制度的價值[1]
數據產權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
第一,數據產權制度是數字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性前提。數據作為生產要素投入生產經營活動,對數據的保護和規制勢必要釐清數據自身的產權制度,即確權。通過完善的數據產權制度,保證不同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屬關係,推動數據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數據產權制度是鼓勵權利主體有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產權的大小決定了數據主體參與市場分配利益的多少,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能夠使數字經濟參與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相配套,引導各主體平等有序地參與數字經濟發展與市場競爭。
第三,通過數據產權制度保障數字權益、保障各相關主體基於數據市場評價貢獻決定報酬分配。
一是數據本身的特征導致數據產權不清晰
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信息是關於事物運動狀態和運動方式的反映。數據處理行為涉及的主體是多元的,包括數據處理主體和數據所記錄的信息所涉及的主體;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數據處理主體的利益和數據所記錄的信息所涉及的主體的利益;涉及的權利內容也是多元的,包括數據財產權利內容、數據所記錄的信息中涉及的個人信息權利內容等。而數據又具有可無限複製、使用非排他和利用無損耗等特點,這些都導致數據產權的歸屬界定難度大。
二是數據產權歸屬和內容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沒有對數據產權和內容進行規定,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數據的順暢流轉,提高了數據的交易成本。
三是數據權屬界定不清晰導致對數據產權的保護不完善
此外,數據產權制度的完善還應充分考慮數據處理行為相關主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等一系列問題。
構建中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的整體導向與原則[2]
數據確權機制歸根結底要解決的是數據權利歸屬問題。傳統觀點認為,確定數據權利的歸屬就是確定數據所有權的歸屬。然而,所有權這一物權概念未必就適用於數據這種新型權利客體。因此,我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新型權利原則。
明確數據財產權為新型民事權利。數據權屬主要包括國家主權、人格權和財產權。數據主權保護受《數據安全法》管轄,人格權保護受《個人信息保護法》管轄,而數據財產權界定尚缺乏標準。與物權相比,支配數據具有非損耗和非“物”上的排他性,不能套用有形物的物權制度。與債權相比,相關法律制度不能為數據權利提供充分保護,數據權利也不能納入債權規範體系。與知識產權相比,數據採集匯聚存儲並不包含明顯的智慧加工,知識產權解釋力有限。綜上,應明確數據財產權為新型民事權利。
第二,分類確權原則。
明確數據財產權包括占有權、處理權和收益權三方面。首先,數據占有權確認可比照知識產權模式。即未經數據權利主體授權,其他人不能處理其數據或通過其數據獲取利益。其次,數據處理和收益權的確認應遵循內容決定原則。對於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應按《個人信息保護法》界定其處理和收益行為;對於承載商業秘密的數據,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來行使,不得違反商業秘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對於承載知識產權的數據,按照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行使。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的路徑選擇與機制構建[1]
一、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制定健全數據確權的相關制度。
針對數據共用不足、數據權利界限界定不清、缺乏統一認定標準、數據泄露等問題,在不同數據主體間進行明確的權屬分配愈加必要。在數字經濟與大數據產業發展進程中,應當健全對市場流通數據的合規審查,明確可交易的數據類型,以及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數據類型,釐清市場上各數據主體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明晰其產權歸屬,進而推動數據整合,加速數據共用與流動,促進數字經濟與數據產業發展。
二、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制定健全數據開放的相關制度。
數據作為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最為典型的生產要素,數據開放可以在更廣闊的空間內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公共價值,有必要構建系統化的數據開放機制。數據開放首先要確定可以公開、附條件公開、不得公開的類型,著重處理好數據隱私和數據安全等問題。對於個人數據尤其是隱私數據、企業的商業機密、政府的保密數據,數據開放應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式,滿足相應的授權規範,健全數據開放許可制度、設置用於數據開放的專門機構等。同時,數據開放還要把握數據運行的客觀規律和國家政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探索逐步擴大數據開放範圍,探索數據公開、數據共用的方式方法。
三、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制定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的制度。
在數據運行的各個環節中,數據的流通和交易占據著重要地位,是增加數據價值屬性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的規範機制,對於發揮數據的資源地位具有獨特作用。健全數據流通、交易制度,要調和數據主體間數據流轉的利益衝突,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規則,增加數據的交易價值,穩定數據的流通秩序。
四、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要健全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制度。
作為數字經濟的新引擎,應當進一步對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倡導進行細化和落實,將其融入分配的體系機制當中。整體上講,要在數據參與數字經濟運行的過程中,通過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等措施予以調節,完善其分配製度,調節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劃分關係,實現數據要素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的良性迴圈。
一是需明確數據產權界定的客體
數據產權界定的客體應是“數據”而不是數據記錄的信息。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是可控制的,是可以被實質性占有的;而信息是難以控制的,是被廣泛傳播的。因此,建議基於數據的可控性推動實現數據的實質性歸屬。
二是需維護數據記錄內容所涉及的主體的利益
數據產權不僅涉及數據占有主體的利益,還關乎數據記錄信息內容涉及的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各主體的相關利益都需得到有力有效維護。在實踐中,可依據數據記錄的信息內容,對數據占有者的數據處理行為進行規範,以此更好保護數據記錄信息涉及的主體的利益。
三是需以維護數據開發和利用的市場秩序為目的
建議研究建立數據產權歸屬狀況的公示規則,保證交易安全,特別是積極探索建立統一的數據產權自願登記制度。同時,建議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數據產權歸屬的公示公信問題,以不可篡改的加密演算法標記數據的權屬。
四是需依據數據特征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制度
更好推動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數據流通制度十分重要。數據的可無限複製、使用非排他和利用無損耗等特征,決定了其在物權制度下的轉讓不再是產權流通的唯一方式,數據的開放、共用與融合均可以視作數據產權的流通手段。對此,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等多種許可方式,依據數據記錄的信息內容來明確數據產權許可的權利內容,進一步明確數據產權的法定方式,促進數據順暢流動。
五是需積極構建數據產權保護制度
朝著“加快法規制度建設”的方向,圍繞“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在數據產權保護領域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環節切實發力。數據產權保護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對大規模侵犯個人數據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數據產權侵權成本;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處理好企業數據產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持續健全數據產權領域的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根據數據本身的特征來積極探索相關的糾紛解決機制,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輿論引導,推動形成保護數據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數據產權制度的現實意義[3]
一、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是發展數字經濟的基礎性前提
健全數據產權制度,為數據化的生產要素提供系統化的法治保障,是保障數字經濟迅速發展的重要支撐和基礎。通過對各種類型的數據確權、明晰權利義務邊界,即釐清不同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屬關係,能夠規範數據主體自身的行為和活動準則以及保障相關數據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有利於構造數字經濟良性生態圈,引導各主體平等有序地參與數字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進而加速數據在市場上的整合、開放、利用與共用,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從制度基礎上推進數字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是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的先手棋
通過推進數據在源頭、生產、應用過程中的確權,能夠充分發揮市場在要素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激活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價值和社會公共價值,有效提升數據資源配置效率和平衡市場主體間的利益關係,釋放數字市場的發展活力和創新力。
三、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是激勵和約束市場主體的根本所在
產權制度的激勵與約束,使市場主體能夠在制度框架內追逐自身的利益,併在經營活動失敗時以自己的資產承擔相應的責任。數據產權制度也將約束市場主體,如果侵犯他人數據利益,也將為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正是這種對產權的不懈追求與產權約束,使得數據要素積極釋放市場價值,推進數據產業迅速成長。
四、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是實現數據要素報酬合理分配的關鍵因素
數據要素產權規則不清晰,法律對數據要素所有權及相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均沒有明確的界定,相關法律規章仍處於空白狀態,現有的法律均不能明確界定數據要素產權併進行充分保護,也不能有效保障收益權利得到合理實現。另外,數據要素治理效能還較低,造成數據要素在流動、交易和配置過程中面臨諸多安全風險,可能造成數據要素收益損失、分配不公平和收入差距過大等問題。因此,不斷完善產權制度,才能真正形成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五、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是秘密和隱私得到保護和尊重的重要保障
數據的廣泛應用為觀測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了便利,也為各領域的創新提供了方向,但這也使得如何有效保護各類隱私問題變得更加嚴峻。只有通過數據確權,明確界定用戶的私人數據、社會公共數據、企業的資產,釐定市場買賣數據的邊界和尺度以及數據集交易的行為規則,才能使數據使用者為其行為承擔責任,以確保商業秘密、國家安全信息和個人隱私得到保護,才能激發數據的創新再利用,使數據應用真正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
- ↑ 1.0 1.1 於沖.健全數字經濟時代的數據產權制度[J].學習時報, 2020.2.14
- ↑ 中國特色數據要素產權制度體系構建研究.國家信息中心.2022.2.23
- ↑ 稅所真也, 郭麗娟. 完善中國數據產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