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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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Data Property Rights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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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是指附着在数据上的一系列排他性权利的集合,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于数据使用的利益关系的制度。
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体现为对数据所有权、数据占有权、数据支配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以及数据处置权等权能的规则化明确,围绕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数据权属关系,明确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发挥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产业效能。
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1]
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数据产权制度是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前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对数据的保护和规制势必要厘清数据自身的产权制度,即确权。通过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保证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推动数据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数据产权制度是鼓励权利主体有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产权的大小决定了数据主体参与市场分配利益的多少,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能够使数字经济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相配套,引导各主体平等有序地参与数字经济发展与市场竞争。
第三,通过数据产权制度保障数字权益、保障各相关主体基于数据市场评价贡献决定报酬分配。
一是数据本身的特征导致数据产权不清晰
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信息是关于事物运动状态和运动方式的反映。数据处理行为涉及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数据处理主体和数据所记录的信息所涉及的主体;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数据处理主体的利益和数据所记录的信息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涉及的权利内容也是多元的,包括数据财产权利内容、数据所记录的信息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等。而数据又具有可无限复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无损耗等特点,这些都导致数据产权的归属界定难度大。
二是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没有对数据产权和内容进行规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数据的顺畅流转,提高了数据的交易成本。
三是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晰导致对数据产权的保护不完善
此外,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还应充分考虑数据处理行为相关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一系列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整体导向与原则[2]
数据确权机制归根结底要解决的是数据权利归属问题。传统观点认为,确定数据权利的归属就是确定数据所有权的归属。然而,所有权这一物权概念未必就适用于数据这种新型权利客体。因此,我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新型权利原则。
明确数据财产权为新型民事权利。数据权属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数据主权保护受《数据安全法》管辖,人格权保护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管辖,而数据财产权界定尚缺乏标准。与物权相比,支配数据具有非损耗和非“物”上的排他性,不能套用有形物的物权制度。与债权相比,相关法律制度不能为数据权利提供充分保护,数据权利也不能纳入债权规范体系。与知识产权相比,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并不包含明显的智慧加工,知识产权解释力有限。综上,应明确数据财产权为新型民事权利。
第二,分类确权原则。
明确数据财产权包括占有权、处理权和收益权三方面。首先,数据占有权确认可比照知识产权模式。即未经数据权利主体授权,其他人不能处理其数据或通过其数据获取利益。其次,数据处理和收益权的确认应遵循内容决定原则。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应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界定其处理和收益行为;对于承载商业秘密的数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来行使,不得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对于承载知识产权的数据,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行使。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的路径选择与机制构建[1]
一、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制定健全数据确权的相关制度。
针对数据共享不足、数据权利界限界定不清、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数据泄露等问题,在不同数据主体间进行明确的权属分配愈加必要。在数字经济与大数据产业发展进程中,应当健全对市场流通数据的合规审查,明确可交易的数据类型,以及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数据类型,厘清市场上各数据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明晰其产权归属,进而推动数据整合,加速数据共享与流动,促进数字经济与数据产业发展。
二、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制定健全数据开放的相关制度。
数据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为典型的生产要素,数据开放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为社会创造更大的公共价值,有必要构建系统化的数据开放机制。数据开放首先要确定可以公开、附条件公开、不得公开的类型,着重处理好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对于个人数据尤其是隐私数据、企业的商业机密、政府的保密数据,数据开放应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满足相应的授权规范,健全数据开放许可制度、设置用于数据开放的专门机构等。同时,数据开放还要把握数据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国家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探索逐步扩大数据开放范围,探索数据公开、数据共享的方式方法。
三、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制定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的制度。
在数据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数据的流通和交易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增加数据价值属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的规范机制,对于发挥数据的资源地位具有独特作用。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要调和数据主体间数据流转的利益冲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规则,增加数据的交易价值,稳定数据的流通秩序。
四、健全数据产权制度,要健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制度。
作为数字经济的新引擎,应当进一步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倡导进行细化和落实,将其融入分配的体系机制当中。整体上讲,要在数据参与数字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措施予以调节,完善其分配制度,调节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划分关系,实现数据要素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良性循环。
一是需明确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
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应是“数据”而不是数据记录的信息。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是可控制的,是可以被实质性占有的;而信息是难以控制的,是被广泛传播的。因此,建议基于数据的可控性推动实现数据的实质性归属。
二是需维护数据记录内容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
数据产权不仅涉及数据占有主体的利益,还关乎数据记录信息内容涉及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各主体的相关利益都需得到有力有效维护。在实践中,可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对数据占有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更好保护数据记录信息涉及的主体的利益。
三是需以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为目的
建议研究建立数据产权归属状况的公示规则,保证交易安全,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自愿登记制度。同时,建议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数据产权归属的公示公信问题,以不可篡改的加密算法标记数据的权属。
四是需依据数据特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
更好推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十分重要。数据的可无限复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无损耗等特征,决定了其在物权制度下的转让不再是产权流通的唯一方式,数据的开放、共享与融合均可以视作数据产权的流通手段。对此,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多种许可方式,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来明确数据产权许可的权利内容,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法定方式,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五是需积极构建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朝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围绕“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在数据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切实发力。数据产权保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对大规模侵犯个人数据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数据产权侵权成本;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处理好企业数据产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持续健全数据产权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据数据本身的特征来积极探索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保护数据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数据产权制度的现实意义[3]
一、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性前提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为数据化的生产要素提供系统化的法治保障,是保障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通过对各种类型的数据确权、明晰权利义务边界,即厘清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能够规范数据主体自身的行为和活动准则以及保障相关数据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有利于构造数字经济良性生态圈,引导各主体平等有序地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进而加速数据在市场上的整合、开放、利用与共享,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制度基础上推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先手棋
通过推进数据在源头、生产、应用过程中的确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激活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价值和社会公共价值,有效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平衡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释放数字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创新力。
三、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的根本所在
产权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制度框架内追逐自身的利益,并在经营活动失败时以自己的资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数据产权制度也将约束市场主体,如果侵犯他人数据利益,也将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正是这种对产权的不懈追求与产权约束,使得数据要素积极释放市场价值,推进数据产业迅速成长。
四、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实现数据要素报酬合理分配的关键因素
数据要素产权规则不清晰,法律对数据要素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法律均不能明确界定数据要素产权并进行充分保护,也不能有效保障收益权利得到合理实现。另外,数据要素治理效能还较低,造成数据要素在流动、交易和配置过程中面临诸多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数据要素收益损失、分配不公平和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因此,不断完善产权制度,才能真正形成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五、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是秘密和隐私得到保护和尊重的重要保障
数据的广泛应用为观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各领域的创新提供了方向,但这也使得如何有效保护各类隐私问题变得更加严峻。只有通过数据确权,明确界定用户的私人数据、社会公共数据、企业的资产,厘定市场买卖数据的边界和尺度以及数据集交易的行为规则,才能使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以确保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信息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才能激发数据的创新再利用,使数据应用真正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 ↑ 1.0 1.1 于冲.健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产权制度[J].学习时报, 2020.2.14
- ↑ 中国特色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研究.国家信息中心.2022.2.23
- ↑ 税所真也, 郭丽娟. 完善中国数据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