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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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產權,data property right,大數據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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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產權可定義為:設備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對基於數據行為而產生的網路數據,享有使自己或他人在財產性利益上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數據(包括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作為數據產權的客體,是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的基礎。利益的主體不限定為自然人,還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政府或國家。
2020年7月,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研究基地收集審定的第一批108條大數據新詞,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批准,准予向社會發佈試用。
經濟學家哈羅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其發表的論文《論產權理論》(Toward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中提到:產權的產生,本質上還是一個成本收益權衡的過程,只有當通過界定產權,將外部性內部化的收益大於從事這一行為的成本時,產權才會產生。簡言之,當確定數據產權的收益大於確定數據產權的成本時,數據就有了確權的經濟基礎。
數據產權本質上涉及到在個人、企業、國家三個主體之間的權利分配,是數據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規則,對激活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具有根本性意義。不僅要從經濟學還要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考量數據確權。對個人而言,在公法上個人對數據具有個人自決權,在私法上可表現為個人信息的財產權與人格權。對於企業而言,目前在立法上缺少企業數據權屬的規定,未來相關制度建設需要在權利確認與促進數據流通方面實現平衡。[1]
數據產權的特征[2]
1、數據產權以信息為其內容
信息是數據的內容,數據是信息的形式,在大數據時代,無法將數據與信息加以分離而抽象地討論數據上的權利。信息通過數據形式生成、傳輸和儲存,控制數據即掌握了相關信息,在這個意義上數據和信息具有天然的共生性和一致性。
2、數據產權具有經濟利益屬性
數據產權的核心價值是其具有經濟利益。數據時代數據與經濟活動有關係,數據活動會帶來一定的經濟價值,且數據的商業價值與社會價值越來越大,其具有經濟利益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也正因為如此,數據本身並不是客體,但是基於數據的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就具有了客體性,成為產權的客體。
3、數據產權專屬於特定主體
有利益必有歸屬,有權利必有保護。作為一種權利,數據產權必定歸屬於某個主體。民法上的物主要是指有體物,其歸屬關係較易確定,法律也規定了具體的公示公信原則。數據這種無體物是一種新型財產,其歸屬關係不同於有體物,無法適用於傳統規則。但是,民法項下的財產法中,當講到某物歸某人所有時,我們講的實質是該人同其他一切人的關係,即“專有”關係。,數據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對於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4、數據產權具有生產要素價值
傳統理論認為生產要素主要包括勞動、土地和資本三類。一項事物是否屬於生產要素,主要判斷標準是其是否為物質生產所必需。人類進入互聯網時代後,各類數據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並且已經成為不可替代的生產要素。數據不僅是新經濟的核心要素,而且改變著傳統產業的生產方式與經營模式。中國信通院發佈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0年)》顯示,數據已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生產要素。
1、混合性:很多數據無法明確分割開來,可能是由上億個不同主體產生。
2、複雜性:數據的形成可能需要經過好幾輪不同主體的產生與處理。
3、不確定性:如何使用數據在形成數據的時候往往並不明確,後期通常還會進行層層挖掘,因此數據的價值也很難被標準量化。
4、多棲性:因為數據方便複製攜帶,所以數據可以同時存在不同的介質中。
5、特殊的稀缺性:數據存在無形性,且理論上可無限複製,並且複製品與“原物”的價值等同,所以數據的稀缺性與通常所講的資源稀缺性存在明顯區別,數據的稀缺性往往體現在獲取及控制使用上,而不是數據本身具有很高的直接價值,單個數據往往不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
6、低智力性:數據往往是反應某種客觀現象,因此通常不具有獨創性或創造性。
7、隱私性:有些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往往具有隱私性,這也是大家覺得數據很敏感的根本原因。
1、數據資產
數據資產是基於已經在歷史上形成並具有較為明確的商業價值和運營範圍,資產的邊界較為清晰,數據總量也很明確。此類數據資產可以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較為穩定的市場需求與明確的價格判斷標準。例如在可以市場化配置的數據範圍內,政府的某個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一定的標準匯聚,在一個歷史時期之內這個行業在全國或某個地區的全部可視化數據信息。
2、數據權益
數據權益是基於動態變化中的數據產權和可能在未來帶來的全部預期收益,數據權益的市場價值基於對數據變化趨勢的未來判斷和數據平臺的彙總分析能力,甚至是技術的變化都要考慮在內。數據權益的數量、範圍和收益的邊界是不確定的,但數據權益的時間邊界和權屬邊界是清晰的。數據權益更像是數據資產的融資行為,對於數據權益的投資方而言,這樣可能會產生更大的資產增值效應和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機會。例如某個電商交易平臺上某類商品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供給或需求變化情況的數據使用權。由於不同的平臺、不同的標準、不同的頻率、不同的時段的數據差異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未來收益的變化,投資者在取得數據權益的同時也獲得了更多的分析應用的可能性。
3、數據產品
數據產品的範圍可以說是無限可能,數據產品更強調數據的時效性或即時性,數據產品與數據資產和權益有一個最大不同點,數據產品是從需求側主導產品的個性化設計,通過互聯網實現需求與供給的實時對接,隨時滿足數據產品需求者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例如某個企業對於本行業各家企業當月市場占有率的實時數據;某個企業推出新產品後的市場實時反饋數據;在一個時點(例如618購物節)對於某種商品具有相當關註度的客戶數據等。
界分數據產權的原則和路徑[3]
1、合法原則:指界分數據產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界分數據產權涉及數據上各方的核心利益,應當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在法律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原則和法律原理進行探索。
2、公平原則:指在數據產權制度設計上應當給予數據上利益的各類主體之間、同一類主體內部不同主體之間從數據中獲益的公平機會,確保各方對數據的訴求可以被公平、充分地考慮,對數據所產生的收益能得到公平分享。
3、效率原則:指在數據產權制度設計上應當註重發揮數據的價值,提高分配效率,避免久拖不決。只有提高數據利用效率,才能更大程度拉升數據對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作用。
4、衡平原則:指在數據產權制度設計上應當處理好數據利用與數據安全的關係,在追求數據利用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將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數據安全風險最小化。保護個人數據時受比例原則的限制,在涉及個人數據保護時不能枉顧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走向絕對化,企業對個人數據的獲取及使用也不能以犧牲個人隱私為代價。總之,要避免過度重視對某一方利益,忽略其他方利益。
1、完善數據產權法律制度建設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宣誓了“數據必須立法”的使命。2021年3月29日公佈的《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在第三十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大數據交易服務機構的設立,搭建數據要素交易平臺,建立數據產權交易機制,推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在國內立法中首次提出“數據產權”,但顆粒度相對較粗,不夠細化,建議繼續完善數據產權法律制度建設,通過完善數據產權法律制度進一步明確數據上利益各方的法律地位,提高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增強市場主體對數據上利益的可期待性,增強市場信心。
2、從權利束的角度公平地對數據上利益進行分配
數據上利益的貢獻主體多樣,均有獲得數據上利益的訴求和正當性。數據上集結的權利內容也並非單一的某項權利,而是包含了各種各樣的權利和利益,建議對這些權利和利益進行細化和歸納,基於數據體現的不同特點,賦予不同主體對數據不同的利益,同時把付出程度或者貢獻程度作為分配數據利益的重要角度。
3、鼓勵創新,促進數據上利益分配效率,平衡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求與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要求
數字經濟時代下,創新已從個人創新走向了集體創新,企業是創新主體。在大數據行業,從硬體、軟體到技術、演算法再到數據服務商,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企業對數據進行合法收集、融合、加工、挖掘、分析、可視化等行為,並形成可以幫助決策的大數據成果,正成為促進產業發展的核心能力,也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關鍵競爭力。利益分配製度要更加效率,給企業以充分激勵,不斷激發企業活力、激發企業在數字經濟中不斷創新探索,也要在個人信息主體保護與產業發展、企業數據利益保護等各方主體之間取得平衡,避免照搬域外對個人信息的過度保護的立法。
4、在數據治理中更多採用對數據控制者制定行為規範來實現法益保護
數據不同於傳統有形物的特點,使得單純類比有形物的物權制度進而採取數據權屬的財產性制度,在對數據上利益進行分配時存在諸多不適應之處。建議減弱財產權規範範式的權重,更多使用改用責任規則而來保護數據。通過對數據使用人的行為規範來避免數據濫用行為對個人權益的侵害,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懲治來實現對數據的保護。
5、加強國際數據合作提高信任水平
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制度相似,數據治理具有很強的國際化訴求。在構建數據治理的國內體系的同時,建議繼續推動數據治理國際體系建設。在《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和《中阿數據安全合作倡議》的基礎上,通過不斷開展國際合作,在雙邊、地區和全球層面加強法規和政策協調,不斷強化信任機制建設,提高數據合作水平,通過構建國際化數據合作平臺,提高對數據產權認同程度,實現數據安全有序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