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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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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字權利

  數字權利意指個人合法使用電腦的許可權,包含所有的電子儀器或是溝通網路。特別是針對現實已存的權利,諸如在新興科技中內容的隱私權、言論自由,尤其是互聯網

數字權利的發展

互聯網與人權

  部分在互聯網上的人權已被認同。包括: 言論自由、數據保護、 隱私權 及 結社自由。更進一步包含受教權、多語、消費者保護,另外保有發展權也已被認同。人權被認為是互聯網上科技及價值觀之間丟失的環結。

APC 互聯網權利憲章

  APC互聯網權利憲章是由進步通信協會(APC)於2001年2月在布拉格舉行的歐洲網路權力論壇中創立。

  權利憲章勾勒出人們通信的脈絡及發展中的七大主題: 所有的網路煉結;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知識享用權、共同學習與創作 - 免費資源、開放源代碼軟體、技術開發;隱私權、及加密;網路管理;認知、保護和實現人權。

  APC中指出 "有能力自由的分享信息及通過互聯網通信對現實中的人權所必需的,一如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世界信息社會高峰會 (WSIS)

  2003年12月世界信息社會高峰會(WSIS)在聯合國主導的協助下展開。經過政治、經濟及民間社會的代表之間冗長的協商,世界信息社會高峰會WSIS的原則性聲明獲得採納。重申人權:我們重申其普遍性,不可分區性,相互依存和相互關係對於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其發展權,一如維也納宣言。同時重申民主、永續發展並且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在各種層面上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我們更決心加強於強化規則無論是在國際間或是各國之內。 WSIS也在宣言中具體指出言論自由在"信息社會"的重要性:

  "我們重申,作為一個信息社會所必要的基礎,並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之概念人人都有享有言論及表達的自由;這種權利包括可不受干預持有意見的自由以及可自由的通過任何媒介查找、接受、傳播信息和思想不論國界。交流是一種基本的社會過程,是人類基本需求和所有社會組織的基礎。這是信息社會的核心,每個人,每個地方均應有機會參與,沒有人應該被排除在信息社會所提供的利益之外。"

  2004年世界信息社會高峰會的原則性宣言也承認"尊重人權的同時,也必需防止信息資源和技術用於犯罪和恐怖主義活動"沃爾夫·岡貝尼德克批評,WSIS宣言僅有部分引自人權,沒有任何程式說明或機制,以確保人權能被實踐。

網路人權法案

  動態聯盟的網路人權法案首現於2008年裡約熱內盧的世界信息社會高峰會會議(WSIS)部分來自2007年9月該聯盟在羅馬召開一個大型網路人權對話論壇。話論壇成立的目的不是創建新的人權法律草案,而是以成套的工作准則解釋現行的信息社會在人權方面的需求和挑戰。該聯盟希望針對現有的國際人權法條約進行一次清查,併成為一個綜合性平臺來闡述網路人權法案的內容。

全球網路項目組織

  2008年10月29日,全球網路項目組織(GNI)成立,於2008年10月29日根據“言論和隱私自由原則”成立。該協會的創建正值《世界人權宣言》成立60周年之際,並基於國際公認法律及記載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的言論自由和隱私之人權的標準,它匹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該倡議的參與者有:電子前線基金會、人權觀察組織、谷歌微軟、雅虎以及其他一些主要的公司、非政府人權組織、投資者和學者。

  據調查顯示,思科系統參與了初步討論但並沒有加入公約的行列之中。哈靈頓投資建議思科創建一個人權平臺並取消作為任何擁有包裝的產品應遵循的自律守則——GNI。哈靈頓投資的首席行政長官John Harrington將GNI稱作“毫無意義的噪音”。他認為需要有一個詳細的規章來規定各討論平臺的作者接受保護人權的責任。

數字版權示意圖

  2005年英國的開放版權組織公佈了數字版權示意圖,展示了個人及組織活動可能涉及需要保存的數字版權。圖表包函括互聯網上的團體、個人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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