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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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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字权利

  数字权利意指个人合法使用电脑的权限,包含所有的电子仪器或是沟通网络。特别是针对现实已存的权利,诸如在新兴科技中内容的隐私权、言论自由,尤其是互联网

数字权利的发展

互联网与人权

  部分在互联网上的人权已被认同。包括: 言论自由、数据保护、 隐私权 及 结社自由。更进一步包含受教权、多语、消费者保护,另外保有发展权也已被认同。人权被认为是互联网上科技及价值观之间丢失的环结。

APC 互联网权利宪章

  APC互联网权利宪章是由进步通信协会(APC)于2001年2月在布拉格举行的欧洲网络权力论坛中创立。

  权利宪章勾勒出人们通信的脉络及发展中的七大主题: 所有的网络炼结;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知识享用权、共同学习与创作 - 免费资源、开放源代码软件、技术开发;隐私权、及加密;网络管理;认知、保护和实现人权。

  APC中指出 "有能力自由的分享信息及通过互联网通信对现实中的人权所必需的,一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 (WSIS)

  2003年12月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WSIS)在联合国主导的协助下展开。经过政治、经济及民间社会的代表之间冗长的协商,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WSIS的原则性声明获得采纳。重申人权:我们重申其普遍性,不可分区性,相互依存和相互关系对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其发展权,一如维也纳宣言。同时重申民主、永续发展并且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各种层面上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我们更决心加强于强化规则无论是在国际间或是各国之内。 WSIS也在宣言中具体指出言论自由在"信息社会"的重要性:

  "我们重申,作为一个信息社会所必要的基础,并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之概念人人都有享有言论及表达的自由;这种权利包括可不受干预持有意见的自由以及可自由的通过任何媒介查找、接受、传播信息和思想不论国界。交流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过程,是人类基本需求和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这是信息社会的核心,每个人,每个地方均应有机会参与,没有人应该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所提供的利益之外。"

  2004年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的原则性宣言也承认"尊重人权的同时,也必需防止信息资源和技术用于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沃尔夫·冈贝尼德克批评,WSIS宣言仅有部分引自人权,没有任何程序说明或机制,以确保人权能被实践。

网络人权法案

  动态联盟的网络人权法案首现于2008年里约热内卢的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会议(WSIS)部分来自2007年9月该联盟在罗马召开一个大型网络人权对话论坛。话论坛成立的目的不是创建新的人权法律草案,而是以成套的工作准则解释现行的信息社会在人权方面的需求和挑战。该联盟希望针对现有的国际人权法条约进行一次清查,并成为一个综合性平台来阐述网络人权法案的内容。

全球网络项目组织

  2008年10月29日,全球网络项目组织(GNI)成立,于2008年10月29日根据“言论和隐私自由原则”成立。该协会的创建正值《世界人权宣言》成立60周年之际,并基于国际公认法律及记载于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言论自由和隐私之人权的标准,它匹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倡议的参与者有:电子前线基金会、人权观察组织、谷歌微软、雅虎以及其他一些主要的公司、非政府人权组织、投资者和学者。

  据调查显示,思科系统参与了初步讨论但并没有加入公约的行列之中。哈灵顿投资建议思科创建一个人权平台并取消作为任何拥有包装的产品应遵循的自律守则——GNI。哈灵顿投资的首席行政长官John Harrington将GNI称作“毫无意义的噪音”。他认为需要有一个详细的规章来规定各讨论平台的作者接受保护人权的责任。

数字版权示意图

  2005年英国的开放版权组织公布了数字版权示意图,展示了个人及组织活动可能涉及需要保存的数字版权。图表包函括互联网上的团体、个人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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