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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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審計(Audit Of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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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審計的概述[1]
收益審計對收益項目的真實性、正確性所進行的審計。收益審計的目的在於:檢查收益項目是否按照權責發生制正確記錄,以驗證收益計算是否真實,時間歸屬是否適宜。收益審計主要檢查銷售收入,但產品和勞務收入以外的其他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也應進行審計。
收益審計的內容及要點[2]
1.審查應計人收益的各項收入、各項支出是否全部入賬。重點審查在結轉收益前,是 否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及其他有關會計原則,認真做好檢查兌現各業承包合同、核實村直接經營的各項收支、清理往來款項落實債權債務、清理現金存款和財產物資按規定處理盈虧等項工作,有無隱瞞收入、支出或多記收入、支出等弄虛作假問題,如有應進行賬務調整,以真實地反映村合作經濟組織當年的經營成果。
2.審查應參加當年分配的村辦企業上交利潤、發包項目的承包金(不含土地承包金)、對外投資分利、有關部門撥給的補貼收入或發生的虧損等是否計入了“本年收益”賬戶,有無隱瞞、截留上述收入貪污、私分或作為“小金庫”資金來源的問題等。
3.審查上年結賬後,對以前年度計算不准確的收益以及未反映的會計業務,其調整增加或調整減少“本年收益”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金額是否正確,調整會計分錄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等。
4.審查有關賬務處理是否正確。主要審查各項收入、各項支出賬戶餘額(扣除應由下年產品負擔的經營支出)是否全部轉入了“本年收益”賬戶貸方(或借方),村辦企業上交利潤、承包單位或個人上交的承包金、對外投資分利等是否直接計人了“本年收益”賬戶的貸方(如為彌補虧損則計入借方),當年實現的收益(或虧損)是否全部結轉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賬戶的貸方(或借方)。
收益審計的任務[3]
第一,以《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圍繞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審核企業應計收入是否都已確認入帳,各項收人是否合規合法。
第二,審核利息收入和各項業務收入有無收入不入帳,少入帳或侵占挪用等情況;檢查應收利息、應收保費和其他收益未收的原因和數額。
第三,審核收益變化與其他有關計劃執行情況是否適應吻合。。
第四,分析收益構成的升降變化,從而對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作出考核評價,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