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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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Appropriation of Deposit for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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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保險責任準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準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在會計科目中,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只用於保險行業。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的原則有兩個:
1、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準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準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2、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除本條關於保險公司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的規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於保證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最低償付能力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提存足夠的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世界各國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體規定保險人必須提存準備金的種類和比例。由於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種類比較多,而且各種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和結轉方式也不盡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體現立法體例上的統一,本法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對於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標準,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提存的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必須真實、充足。
如何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①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的,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
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付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企業也可以設置“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科目,分別核算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保險責任準備金類別、險種和原保險合同或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決賠款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時,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原保險合同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相應保險責任準備金餘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 科目,貸記本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借記“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壽險責任準備金是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