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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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履行是指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雙方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條款,全面完成各自應盡義務,使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得到全部實現的整個行為過程。
(一)技術合同合法有效;
(二)當事人必須自己履行合同義務;
(三)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條款履行義務。
技術合同履約的內容[1]
- (一)技術合同履行的主體
技術合同這類根據特定當事人的能力而建立的合同關係,要求以當事人本身作為履行主體。
- (二)技術合同履行的標的
技術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不僅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合同約定的標的,而且在標的的質量、標準、型號、數量、酬金等方面,均以合同所確定的要求履行。
- (三)技術合同履行的期限
技術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對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技術合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續地或一次性地履行。例如,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進度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併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研究開發課題,提交研究開發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委托方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接受研究開發成果,支付約定的報酬。同樣,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受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
- (四)技術合同履行的地點
技術合同的履行地點是指進行研究開發的地點,交付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的地點,提供咨詢和服務的地點及支付費用和報酬的地點。
- (五)技術合同履行的方式
合同履行的方式因合同內容而異。所謂按適當方式履行,即按合同所確定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合同履行的方式上仍要貫徹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要求約定一次履行完畢的,就不應分多次履行,不能在履行過程中臨時提出附加條件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費用。
- (六)技術合同履行中的成果分享
技術合同中對所完成的成果歸誰所有、如何分配的問題,是技術合同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履行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於這一問題,要遵循兩條基本原則:一是精神權利不可侵犯的原則;二是經濟權利合理分享的原則。精神權利是指科學技術成果完成者對發現、發明、科技成果等歸屬擁有的權利。經濟權利是指使用、轉讓技術成果取得經濟利益的財產權利。對於技術成果申請權、實施專利權、使用和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等,可以由當事人根據互利有償的原則通過協商合理的分享。
技術合同履行的原則[2]
技術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兩部分。
- (一)技術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 1.親自履行原則。
親自履行是指除在技術合同中約定當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履行合同的以外,合同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 2.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是指技術合同依法簽訂後,當事人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等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使履行合同的行為與合同內容完全相符合。適當履行還包括履行期限適當、履行地點適當、履行方法適當等。
- 3.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向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並完全與驗收標準相符合。對於合同的標的,不能用金錢來代替。合同中規定什麼標的,就應該履行什麼標的。
- (二)技術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則
- 1.技術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履行原則。
技術合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又不能確定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就履行期限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如果各方不能就合同的履行期限達成一致意見,應按下列原則辦理:承擔義務的一方可以隨時向另一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另—‘方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另一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 2.技術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履行原則。
如果當事人各方沒有在技術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或履行地點不明確,或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也不能確定時,當事人各方可以通過協商加以明確解決。如果各方就合同履行地點達不成協議,應按下列原則辦理:技術開發合同,在研究開發方所在地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方所在地履行,技術咨詢合同,在顧問方所在地履行,技術服務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 3.技術合同中技術成果驗收標準不明確的履行原則。
在技術合同中沒有約定技術標準或技術標準簽訂的不明確或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的內容也不能確定時,當事人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確定。如果當事人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可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技術標準履行;沒有標準的,可按本行業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