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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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履行是指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应尽义务,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一)技术合同合法有效;
(二)当事人必须自己履行合同义务;
(三)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履行义务。
技术合同履约的内容[1]
- (一)技术合同履行的主体
技术合同这类根据特定当事人的能力而建立的合同关系,要求以当事人本身作为履行主体。
- (二)技术合同履行的标的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标的,而且在标的的质量、标准、型号、数量、酬金等方面,均以合同所确定的要求履行。
- (三)技术合同履行的期限
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技术合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续地或一次性地履行。例如,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课题,提交研究开发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委托方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同样,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
- (四)技术合同履行的地点
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进行研究开发的地点,交付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的地点,提供咨询和服务的地点及支付费用和报酬的地点。
- (五)技术合同履行的方式
合同履行的方式因合同内容而异。所谓按适当方式履行,即按合同所确定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合同履行的方式上仍要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要求约定一次履行完毕的,就不应分多次履行,不能在履行过程中临时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费用。
- (六)技术合同履行中的成果分享
技术合同中对所完成的成果归谁所有、如何分配的问题,是技术合同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履行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精神权利是指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者对发现、发明、科技成果等归属拥有的权利。经济权利是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对于技术成果申请权、实施专利权、使用和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互利有偿的原则通过协商合理的分享。
技术合同履行的原则[2]
技术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部分。
- (一)技术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 1.亲自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是指除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履行合同的以外,合同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是指技术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等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使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合同内容完全相符合。适当履行还包括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法适当等。
- 3.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完全与验收标准相符合。对于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合同中规定什么标的,就应该履行什么标的。
- (二)技术合同履行的特殊原则
- 1.技术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技术合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又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就履行期限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如果各方不能就合同的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原则办理: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 2.技术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如果当事人各方没有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或履行地点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明确解决。如果各方就合同履行地点达不成协议,应按下列原则办理: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 3.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验收标准不明确的履行原则。
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签订的不明确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也不能确定时,当事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可按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