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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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指國家為了扶持高端技術性服務業的發展,對從事技術外包、業務外包和知識外包服務的企業進行稅收等多項政策支持的企業類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1]文件規定,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範圍包括:
(一)軟體研發及外包
類別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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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於金融、政府、教育、製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係/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電腦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體開發,包括定製軟體開發,嵌入式軟體、套裝軟體開發,系統軟體開發、軟體測試等。 |
軟體技術服務 | 軟體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類別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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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測試平臺 | 為軟體、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 |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 別 | 適用範圍 |
---|---|
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類 別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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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後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企業運營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後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資料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製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 |
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採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資料庫服務。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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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研究、醫葯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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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 企業的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 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 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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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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