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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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心理健康[1]
心理健康狹義上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動過程的內容完整、協調一致,主要目的在於預防心理障礙或行為問題的發生。廣義的心理健康是指一種高效而滿意的持續的心理狀態,它以促進人們的心理調節、發展更大的心理效能為目標,使人們健康地生活,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更有效地為社會和人類作出貢獻。
心理健康的標準[2]
心理健康的標準是基於心理健康的臨床應用,直接服務於心理健康的鑒別和診斷。但心理健康的標準又是以心理健康的本質為前提,是心理健康本質在臨床應用上的具體化。基於心理健康標準與心理健康本質的關係及其在臨床應用上的鑒別與診斷功能要求,我們提出以下判斷心理健康的標準。
1.心理和諧的整體性
人的心理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是由各成分及對象之間的關聯形成的完整系統,因此心理健康必定表現為心理整體的或系統的健康。從整體和系統出發,心理健康既不是單個心理成分或要素的良好機能狀態,也不是部分心理成分或要素間的關係處於和諧狀態,這是因為單個心理成分和局部心理都無法代表心理的整體。但同時,心理的整體並不意味著心理的全部,故心理的整體和諧並不意味著心理的全部和諧。這顯示即使存在局部不和諧,只要不致影響整體的和諧,這種情況下個體的心理仍是健康的。
2.心理和諧的積極性
健康的心理不是一種平淡和不作為的消極和諧,而是有生機和活力的積極和諧。這種和諧不會為了維持錶面的一致或協調而害怕矛盾、妥協退讓,它尊重和諧雙方的主體性,並使和諧朝著有利於和諧雙方的方向發展;它對差異採取包容態度,而不刻意追求整齊劃一;它並不迴避矛盾,而是直面矛盾並想辦法轉化矛盾,使矛盾成為一種積極的促進力量;它也不害怕衝突,而是迎著衝突想辦法去剋服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衝突的負面影響。
3.心理和諧的動態性
人的心理髮展並不是靜態穩定或直線前進,而是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過程。每一次新的平衡都是對原有平衡的超越,而每一次不平衡都為新的平衡創造了條件。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心理處於平衡時就是健康的,而處於不平衡時就不健康。由於人的心理總在動態發展,因此判斷是否心理健康,要看心理的總體發展方向是否是走向和諧或者邁向更高水平的和諧;而當心理的平衡或和諧狀態被打破時,要看個體是否能儘快地恢復到心理的和諧狀態。
4.心理和諧的持續性
心理健康既是一種心理狀態,也代表一種穩定的人格特質。既然是穩定的人格特質,表明心理健康是個體心理長期一慣的表現,而不是短時間的存在狀態。因此那些偶爾處於心理和諧狀態的人還不能說他的心理是健康的。同時心理健康是心理的穩定表現,它不是情景的函數。這意味著代表心理健康的心理和諧狀態不會隨情景的改變而發生根本性變化,也不會因為挫折或壓力而被輕易地打破。
以上四個心理健康標準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個體在任何維度上的表現都將直接影響對其心理健康與否的判斷。與已有心理健康標準相比,這種立足於多維度分析的心理健康標準更加嚴謹和全面。但它們與已有心理健康標準並不矛盾,已有心理健康標準在具體性和操作性上也是本文心理健康標準的良好補充。
心理健康的表徵[2]
心理健康的表徵是心理健康本質的具體表現。從心理所指出發,心理健康可表現為個體內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和個體外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兩部分。其中個體內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包含意識層次的和諧、心理過程的和諧和個性心理的和諧;個體外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包含個體與他人的和諧、個體與社會的和諧以及個體與自然的和諧。
意識層次的和諧。精神分析學派明確地將人的意識分為意識和潛意識兩個層次,其中意識代表人的可覺察的、可理性判斷的心理層,而潛意識則代表難以覺察的、情感的、陰影積聚的心理層。由於意識和潛意識代表不同的心理內容,兩者可能發生矛盾和衝突,即意識壓制潛意識,潛意識逆反意識。精神分析的臨床研究表明,個體的許多心理疾患來自意識對潛意識的壓制和潛意識對意識的反抗,而要治療心理疾患需要將隱藏在潛意識中的“病竈”引導到意識層面來解決。可見意識層次的和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標,精神分析學家榮格就曾指出心理健康是“意識和潛意識的統一”。在這裡,意識層次的和諧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指意識和潛意識處於溝通狀態,即將潛意識引導到意識層面予以分析和瞭解;二是指意識和潛意識在現實層面的協調一致,即意識和潛意識都必須遵從現實,以現實來裁衡和化解兩者的衝突並趨於協調統一。
心理過程的和諧。心理過程指認知、情感、意志和行動。按現代心理學的理解,心理過程的這四個要素相互影響、彼此制約。這意味著它們之間“和則俱興,離則雙敗”。艾利斯的合理情緒理論表明,認知與情感的矛盾將引發心理疾病;費斯廷格的認知失調理論表明,認知與行動的衝突將導致認知的失調或紊亂。可見心理過程的和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標誌。在心理過程的和諧中,特別要強調認知與行動及情感的和諧。認知與行動的和諧指兩者具有一致性,即有什麼樣的認知就應伴隨什麼樣的行動。中國古人非常強調“知行合一”,並將其當作君子的德性,相反把“知行不一”當作小人行徑。認知與情感的和諧指兩者存在相互促進關係,即認知能引導或引發積極的情感,情感能支持或激勵產生合理的認知。
個性心理的和諧。個性心理包括個體心理特征、個性傾向和自我意識三部分,其中個體心理特征指個體的能力、氣質和性格;個性傾向指個體的需要、動機、興趣和價值觀,自我意識指個體對自己的認知和看法。個體心理特征的和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個體能力結構的全面性,及構成氣質、性格的各個成分之間的相容性;二是個體的能力、氣質及性格與他人的差異處在自己能接受的範圍內。個性傾向的和諧也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多種傾向之間的協調,具體指不同需要、不同興趣、不同價值觀之間的協調。二是個性傾向與現實的協調。即個體的需要、興趣、價值理想要立足於現實,有現實的發生根源和現實滿足的可能性。自我意識的和諧指自我的同一性,所謂自我同一性,指不同自我之間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根據自我研究,自我有過去我、現實我和未來我之分,也有潛意識我、意識我與道德我之別。自我意識的和諧主要表現為過去我、現實我和未來我之間的連貫性,潛意識我、意識我和道德我之間的一致性。
個體與他人的和諧。人是“群居動物”,總要與他人交往,在交往中個體與他人會結成各種關係,簡稱人際關係。個體與他人的和諧就表現為人際關係的和諧,它指人與人之間的協調融洽狀態。已有研究表明,人際關係的不和諧,譬如人際關係敏感、社交焦慮等都是重要的心理癥狀,這也從反面說明,人際關係和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表現。人際關係和諧,即人與人之間的協調融洽狀態,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人際信任,即個體對他人有信任感,沒有任何敵意,也沒有惡意的偏見,同時也能感受來自他人的信任。二是人際容納,即個體從情感上能夠接納他人,歡迎他人做自己的朋友,而且自己也被他人所接納。三是人際接觸,即個體欣然與他人交往,在社交場合自信自在,表現得體。
個體與社會的和諧。個體生活於社會中,總會與社會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繫。個體與社會的聯繫既代表其生存狀態,也是其心理狀態的反映。中國傳統文化歷來主張個體應與社會保持和諧關係,但這種和諧常常是個體對社會的單方面適應,具有明顯的消極性。在現代文化中,個體與社會的和諧有三方面的重要表現:一是與社會規則的和諧。社會規則是對個體行為的規範和約束,兩者容易產生對立。但如果社會規則考慮到了個人利益,個人接受和遵從社會規則,那麼兩者就處於和諧狀態。二是與社會角色的和諧。個體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和職業等構成了其社會角色。如果社會賦予個體的社會角色適合個體的個性傾向與能力水平,而個體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符合社會期望,那麼個體就會產生社會角色適應感。三是與社會團體的和諧。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總要分屬不同的團體,如果團體對個體抱持開放和接納的宗旨,個體也樂意成為團體中的一員並體驗到團體歸屬感,那麼兩者的關係就是良性的。
個體與自然的和諧。人來自於自然,受恩於自然,最終又要回歸自然。因此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提出了“天人合一”的主張。但傳統人與自然的和諧多停留在“不相往”或“不相害”層面。在現代社會,人與自然的接觸廣泛而深入,“不相往”已不切實際,“不相害”已顯被動。因此個體與自然的和諧就表現出新的特色:一是與自然的親近。即對自然現象有正確的認知,喜歡和自然接觸,對自然的奧秘有好奇心,能夠感受到自然的美麗和親切,同時身處自然中感到舒適自在。二是對自然的關懷。這種關懷不但表現為自己不破壞自然,積極建設自然,也表現為阻止他人對自然的侵犯,積极參与自然保護。總之,個體與自然的和諧既不是遠離自然,亦不是順從自然,而是親近自然;既不是征服自然,更不是破壞自然,而是關懷自然。
- ↑ 侯曼.少年兒童心理健康的標準,人民教育出版社
- ↑ 2.0 2.1 陽澤.心理健康觀的審視與再建[J].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