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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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達成、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或者強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或者強制經營者實施違法經營者集中等。地方政府實施此種行為的動機可能是保護地方經濟、輓救某地方企業等。此外,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式規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權等為由,實施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