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款報解整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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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庫款報解整理期[1]
庫款報解整理期是為全面、準確反映財政年度預算收支狀況,由國庫設定的用於辦理特定業務的時間段。
1959年財政部在第五次修訂的《中央金庫條例施行細則》中首次提出:年度終了後,支庫應該規定一個庫款報解整理期(一般地區最長不得超過5天,個別交通不便地區可以延長l一2天),將所屬經收處l2月31日前所收款項,儘速並人年度收入報解。1971年財政部在第七次修訂中又對庫款報解時間作出規定:支庫及其經收處的報解,平時一般不得超過5天,月終日必須掃數報解。現行《實施細則》對庫款報解整理期及報解時間規定:年度終了後,支庫應設置10天庫款報解整理期,經收處12月3113以前所收之款項,應在庫款報解整理期(以下簡稱整理期)內報達支庫,支庫應列入當年決算;年終整理期內,更正上年度的錯誤,均在上年度決算中調整。
庫款報解整理期的產生背景[1]
1.客觀、全面、準確反映財政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建國之初,我國經濟處於複蘇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相對緩慢,財政年收入比較低,各級財政家底薄,而銀行稅款匯繳戶等過渡性賬戶以及下級國庫為了上划上級國庫收入而形成的在途款項在全年財政預算收入中占據相當比重,年末終了,各級財政部門需要將這部份款項納人上年預算進行統計和反映。
2.國庫手工核算與“借道”清算客觀上需要設置整理期來劃分和統計上年及本年度財政收支。由於我國財政預算體制、國庫組織機構①和預算收入的劃分較為複雜。在手工核算階段,國庫預算收人的收納、劃分與報解中的複雜計算完全依賴於手工,核算效率低,差錯率高。同時,受預算體制、國庫組織機構和預算收人劃分的制約,下級國庫上划上級國庫(中央、省)收人均需藉助同級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的“聯行往來”以“層層報解匯劃”c式,由會計營業部門使用電匯(通過郵局發電報或打電話)方式代為劃轉,資金匯划過程極為繁瑣。以縣支庫上劃總庫中央收入為例,由於報解後的中央款項需要在各級國庫與人民銀行同級會計營業部門間多次劃轉,匯至總庫至少需要12個處理環節。即:縣庫(行庫往來)縣營(縣人行營業部)電匯一市營(行庫往來)一市庫(行庫往來)一市營電匯一省營(行庫往來)省庫(行庫往來)一省營一電彙總營(行庫往來)總庫,至少需要3—4天時間。因資金匯劃問題而產生的資金在途,直接影響人民銀行各級國庫的會計年終決算工作,並由此產生對設置庫款報解整理期的客觀需求。
3.國庫與財、稅、關等征收機關手工對賬周期長,差錯更正需要通過設置整理期來完成。因手工核算階段的預算收人收納、劃分與報解中的複雜計算完全依賴於手工,不僅差錯率高,而且業務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差錯,因國庫與財、稅、關等征收機關的對賬周期長,不易及時發現,上年度差錯更正客觀上也需要通過設置整理期來處置。總之,無論從準確反映和統計財政預算收支情況,還是從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提升核算質量的角度思考,整理期設置的初衷和最終目的是一致的,即為全面、準確地反映財政年度預算收支狀況,在當時手工核算條件下,從本質上講具有一定科學性、合理性,併發揮了積極作用。
庫款報解整理期的運行現狀[2]
(一)國庫運行環境大為改善,整理期作用明顯弱化
為提高庫款入庫效率,優化國庫履職環境,自2001年起,全國國庫陸續推廣使用統一版本的國庫會計核算系統。2004年。地市級以上國庫陸續加入現代化支付系統,建立了以支付系統為核心、同城票據交換和國庫內部往來為補充的獨立、直達、暢通的資金清算體系,歷史性地擺脫了手工核算和長期以來資金清算對會計營業部門的依賴,簡化了國庫資金匯劃環節。2005年,各級國庫依托國庫會計核算系統平臺和現代化支付系統,通過挖掘國庫內部潛力,推行了分層次、分時間、分輕重緩急,序時、滾動的國庫資金匯劃報解工作模式,進一步減少了國庫匯劃在途資金。2006年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建設的全國統一的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TIPS)投入運行,基本實現了稅費征收從納稅申報一銀行繳納一划撥入庫的“零在途”。2008年,人民銀行通過對國庫會計業務流程進行再造,改變傳統模式下預算收入“批量處理、多環節報解、逐級上劃”的做法,開發的國庫會計數據集中核算系統(TCBS)投入運行,通過與支付系統“一點接入”,與TIPS無縫連接,實現了國庫業務核算網路化,達到“稅款直達入庫 、支出即時到賬、資金‘零在途’和風險多環節控制”目標。
此外,為配合金融、財政、稅務及海關等部門一年一度的會計年終決算,每年12月30日、31日人民銀行支付清算部門均會通過調整支付系統運營時間來延長資金清算時間,各地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電子同城票據清算系統也會通過採取增加清算場次等措施,基本上可以解決預算收入在途、不能及時入庫的問題。因此,在當前國庫會計核算已進入電子化、信息化時代的前提下,整理期的作用已弱化。
(二)當前條件下設置整理期,並非國庫會計確認與計量基礎使然
1984年人民銀行開始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和經理國庫職責。從此,國庫會計主體和國庫經收業務會計主體自然分離,整理期內報解“經收處12月31日以前所收之款項”,已從滿足“收付實現制”的要求,轉變為彌補“收付實現制”的不足,從滿足客觀評價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轉變為充分履行經理國庫職責,為國家預算執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在當前條件下設置整理期,並非人民銀行會計或國庫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基礎(收付實現制)使然,而是服務於國家預算的需要。
(三)部分地區已經取消或實質性取消整理期
當前國庫會計“一機多庫”。核算模式比較普遍,城區支庫由市級中心支庫一併經理。整理期設置由最初的以支庫主體進行設置,變成為以會計核算主體進行設置。雖然目前運行TCBS系統的省區,整理期由TCBS中心統一進行設置,但核算主體仍可通過許可權管理來限制整理期業務,達到間接控制整理期的目的。從全國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省級分庫核算主體(如江蘇等省)設置整理期。中心支庫以下不設置整理期。主要用來調整或更正不涉及資金的報表差錯、處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等。二是設置整理期只是出於遵循《實施細則》的需要,少有業務發生,如青海等省(市、區)的地市以下核算主體。其主要原因:一是這些省區多為欠發達地區,稅源較為匱乏,徵繳任務相對較輕,且受氣候、產業結構等自然環境制約,企業生產周期短,徵繳業務結束比較早;二是偏遠地區雖然電子化程度不高,但大部分地區只有一家金融機構,代理支庫業務與國庫經收業務由同一機構辦理,內部劃轉即可報解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