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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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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廣告經營者管理

  廣告經營者管理是指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以廣告經營者為廣告活動主體的廣告經營活動全過程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由於廣告經營者是連接廣告主廣告發佈者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故對它實施切實有效的管理,對保證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意義十分重大。

廣告經營者管理的內容[1]

  對廣告經營者的管理主要包括對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廣告業務員證制度、廣告業務檔案制度、廣告經營單位的年檢註冊制度。

  對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

  對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管理,是廣告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規對廣告經營者實施管理的開始,是政府行政管理行為。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獲准登記、註冊,取得廣告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否則,即為非法經營。嚴格地說,廣告經營者要取得合法的廣告經營資格,必須符合《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登記的基本要求,必須具備廣告管理法規規定的有關資質條件,必須按照一定法律程式依法審批登記。

  《廣告業務員證》制度

  為了加強對廣告宣傳和廣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其健康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0年10月19日印發了《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證)制度的規定》(工商[1990]226號),決定在全國廣告行業中統一實行《廣告業務員證》制度。該《規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

  領取《廣告業務員證》的廣告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廣告經營單位中專職從事廣告業務的正式職工;(2)通過省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培訓和考核,獲得《結業證書》;(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經營作風正派。

  廣告業務人員辦理《廣告業務員證》必須按一定的程式進行:廣告業務人員申請辦理《廣告業務員證》,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單位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批准後,發給《廣告業務員證》。

  廣告合同制度

  我國《廣告法》第20條明確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便是在我國廣告行業中普遍實行的廣告合同制度。

  廣告合同屬於經濟合同的範疇,因而它除了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還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這些特殊法律特征包括:其一,廣告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經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佈者;其二,廣告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即廣告的設計、製作、代理和發佈活動;其三,廣告合同的形式是書面的。

  廣告業務檔案制度

  根據《廣告法》第28條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這便是在我國廣告行業內普遍實行的廣告業務檔案制度。

  廣告經營資格年檢制度

  為了加強對廣告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制止違法廣告經營活動,並全面、準確地瞭解每個廣告經營單位的具體情況,掌握廣告業的發展現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7年就印發了《關於對廣告經營單位實行年檢註冊的通知》(廣字[1987]第1號),決定在全國廣告行業內實行廣告經營單位的年檢註冊。1997年11月,國家工商局下發了《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號),於1998年1月1日正式實施。1998年12月,又對該《檢查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原因為:“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佈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許可權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至此,廣告經營資格年檢制度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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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周茂君主編,廣告管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01,第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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