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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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體(Advertisement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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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體是指廣告信息傳播活動中的傳送者,也即廣告活動的提議者、策劃者、創意者和實施者。
按照我國管理部門的分類,廣告主體主要有三種: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
1、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3、廣告發佈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就市場功能而言,廣告主是廣告需要的產生者,而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是滿足這種需要的服務提供者,因此,在許多地方,又往往把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統稱為廣告商。
在市場上,一般都把廣告主稱為廣告客戶,廣告的創意、設計、文案、及其發佈方式都圍繞廣告客戶的需要和要求進行,而廣告商也總是為了爭取廣告客戶專門設計一系列的營銷攻略,從而使廣告市場顯得生機勃勃、精彩紛呈。在廣告商中,有進行廣告代理、廣告創意設計、廣告發佈一體化服務的綜合性廣告公司,也有專門進行一項或幾項特別服務的公司,如專門的形象設計公司、專門的市場調查公司、甚至專門的廣告美術設計公司等等。在我國,一些廣告發佈者,如大眾媒介機構直接經營廣告的現象還很突出;而廣告主直接干預廣告經營的情況也屢有發生,這實際上妨礙著我國廣告產業的發展。
在國際上,一般實行的是廣告代理制,也即廣告公司(廣告代理方)受廣告主和媒介機構(廣告被代理方)的委托,在受委托的許可權內,全權開展廣告活動,完成廣告業務的各環節,併在廣告運作方案實施後,廣告公司從媒介刊播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為15%)的佣金作為酬金。廣告代理制是現代廣告業發展的方向,它明確了廣告主、廣告商和媒介機構之間的市場職能,有利於廣告定位和策劃建立在更加客觀和科學的基礎上,提高廣告的宣傳效能,規範廣告市場,保證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一)廣告主的資格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且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3、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4、發佈廣告(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的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二)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資格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佈者不得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