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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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條是一張清單,分紙質版和電子版兩種,記錄著每個員工的月收入分項和收入總額。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紙條,但並不是所有單位都給員工工資條,有的單位會將工資的各項明細表發給員工,但是有的單位是沒有的。
1.收入
從網上各行各業人士所“曬”出的形形色色工資條來看,雖然具體項目各有不同,但整體結構大同小異,第一部分為月收入,包括各種工資、獎金、補貼等。
按照由前往後的順序,第一項一般為基礎工資,有的企業也稱之為底薪、月薪或保底工資,它是指員工進入企業後,在特定的崗位上擔當角色,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的正常履行職責的勞動報酬,標準由企業自行設定。它是構成員工經濟福利的一個比較穩定的部分,如員工在不違反公司規定的情況下,休年假、婚產假、病假時,這一金額是不受影響的。
接下來的幾項收入則為非基礎工資,這也是月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據記者瞭解,目前,在“多勞多得”的原則下,絕大多數人的這部分收入都超過了基礎工資。它包括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等;還包括各種獎金和補助,如全勤獎、交通食宿通訊補助、節日補助、置裝補助、子女教學補助等。
當然,各家企業對非基礎工資的設定也是不同的,根據自己企業薪酬發放的實際情況,設定工資條“模板”,而同一企業每名員工拿到的非基礎工資金額也各不相同。拿媒體工作者的工資條來說,收入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績效工資上,即稿費、編輯費等。
而對於公務員群體來說,工資條則顯得複雜些,記者一位從事公務員工作的同學向記者展示了他的工資條,上面幾乎包括了上述提到的大多數收入項目,從幾元到幾百元,真是有些眼花繚亂。網上還有一位大學老師展示了自己的工資條,他的非基礎工資項目中包括科研津貼、博導津貼等。
2.扣款
有很多網友表示,當看到自己工資條上那一系列的扣款時就會感到心痛,所以索性不看。其實這是一種誤區,除了那些如因缺勤、任務不達標、差錯等原因被“不幸”和“本不該”被扣的扣款之外,作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三險一金”扣款實則是一種“定期儲蓄”式的好事,它的背後是企業為員工付出的三倍於此數額的福利。
據瞭解,目前,大多數人對於工資條的迷惑多在於此。日前,當記者拿著工資條向部門領導咨詢“三險一金”的扣款標準時,也感覺認知空白,因此才有了此稿的形成。
目前,在北京地區,一般來說,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為“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於後兩者個人不必繳納,因此,反映到工資條上,個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項。
3.扣稅
國家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都應該交個人所得稅。
4.實發工資
顧名思義,即打到銀行卡裡,去掉了各種費用,真正可以拿到手的工資收入。
崔某是一名進城打工的農民,在一家私人建築公司幹了9個月,可老闆鄧某隻發給他4個月的工資(都有工資條),還欠他5個月的工資計3Ox)元,至今未發。為此崔某多次找鄧某討要,但鄧茱總是推三推四,就是不兌現。崔某怕他在工程完工後開溜,想現在起訴他,但又考慮沒有簽仃勞動合同,怕鄧某不承認勞動關係而打不底官司。最近崔某聽說工資條可作為認定勞動關係的憑證,不知是否屬實。
分析:工資條可以作為認定勞動關係的憑證。目前,國家勞動保障部發出關於確定勞動關係的通知中已明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即“工資條”)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錶”等招用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以上五個方面的材料都可作為認定勞動關係的憑證。像崔某這種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對此,級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3月27日公佈實施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應當受理。”換句話說,“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勞動關係,同樣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既然國家勞動保障部的通知已經明確“工資條”是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事實勞動關係”又予以了認可,所以崔某應當能討回自己的血汗錢。不過,討薪的程式是首先應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然後對仲裁不服的一方或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