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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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是一张清单,分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
1.收入
从网上各行各业人士所“晒”出的形形色色工资条来看,虽然具体项目各有不同,但整体结构大同小异,第一部分为月收入,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等。
按照由前往后的顺序,第一项一般为基础工资,有的企业也称之为底薪、月薪或保底工资,它是指员工进入企业后,在特定的岗位上担当角色,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的正常履行职责的劳动报酬,标准由企业自行设定。它是构成员工经济福利的一个比较稳定的部分,如员工在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休年假、婚产假、病假时,这一金额是不受影响的。
接下来的几项收入则为非基础工资,这也是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多劳多得”的原则下,绝大多数人的这部分收入都超过了基础工资。它包括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还包括各种奖金和补助,如全勤奖、交通食宿通讯补助、节日补助、置装补助、子女教学补助等。
当然,各家企业对非基础工资的设定也是不同的,根据自己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情况,设定工资条“模板”,而同一企业每名员工拿到的非基础工资金额也各不相同。拿媒体工作者的工资条来说,收入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绩效工资上,即稿费、编辑费等。
而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工资条则显得复杂些,记者一位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同学向记者展示了他的工资条,上面几乎包括了上述提到的大多数收入项目,从几元到几百元,真是有些眼花缭乱。网上还有一位大学老师展示了自己的工资条,他的非基础工资项目中包括科研津贴、博导津贴等。
2.扣款
有很多网友表示,当看到自己工资条上那一系列的扣款时就会感到心痛,所以索性不看。其实这是一种误区,除了那些如因缺勤、任务不达标、差错等原因被“不幸”和“本不该”被扣的扣款之外,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三险一金”扣款实则是一种“定期储蓄”式的好事,它的背后是企业为员工付出的三倍于此数额的福利。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人对于工资条的迷惑多在于此。日前,当记者拿着工资条向部门领导咨询“三险一金”的扣款标准时,也感觉认知空白,因此才有了此稿的形成。
目前,在北京地区,一般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后两者个人不必缴纳,因此,反映到工资条上,个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项。
3.扣税
国家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4.实发工资
顾名思义,即打到银行卡里,去掉了各种费用,真正可以拿到手的工资收入。
崔某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农民,在一家私人建筑公司干了9个月,可老板邓某只发给他4个月的工资(都有工资条),还欠他5个月的工资计3Ox)元,至今未发。为此崔某多次找邓某讨要,但邓茱总是推三推四,就是不兑现。崔某怕他在工程完工后开溜,想现在起诉他,但又考虑没有签仃劳动合同,怕邓某不承认劳动关系而打不底官司。最近崔某听说工资条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不知是否属实。
分析: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通知中已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即“工资条”)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以上五个方面的材料都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像崔某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对此,级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3月27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应当受理。”换句话说,“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既然国家劳动保障部的通知已经明确“工资条”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劳动关系”又予以了认可,所以崔某应当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不过,讨薪的程序是首先应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然后对仲裁不服的一方或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