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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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會議(Construction-Site Meeting)
目錄 |
什麼是工地會議[1]
工地會議的形式[2]
(1)工地會議按合同段分別召開。
(2)工地會議分為第一次工地會議、工地會議、現場協調會議和專題會議四種形式。
工地會議的目的[3]
工地會議是監理工程師和業主與從業單位或從業單位內部對工程進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旨在檢查、監督承包人對承包工程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解決施工中存在的質量、技術、工藝問題,協調有關從業各方關係,促進從業各方認真履行合同文件規定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1)第一次工地會議的目的是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對工程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確保工程有良好的開端。第一次會議也是說明監理程式、辦事原則和程式、項目管理辦法、工程變更、監理授權、解答承包人疑問的通報會議。
(2)工地會議是施工工地全方位管理和監督協調的有效方式。通過工地會議,監理工程師可以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質量、費用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起到溝通信息、共同研討、消除分歧,解決問題的作用,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3)專題性工地會議是根據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建議召開的有關解決工地重大技術、質量、變更、合同、試驗檢測問題、管理協調問題的會議,是可聘請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分析,形成統一意見,通過專題研討取得積極成果的一種專門會議。
(4)現場協調會議的目的,在於監理工程師對相關從業單位日常或經常性的施工活動進行檢查、協調和各項計劃的落實,使監理工作和各項施工活動密切配合。
(5)交接會議,是每日從業單位(含監理各級機構)內部召開總結通報前24小時工作、計劃、安排,解決當日生產、監理工作存在問題的會議,其目的在於協調內部的各項關係,調動一切力量,為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服務。
工地會議的內容[4]
1.第一次工地會議
(1)會議目的。
第一次工地會議的目的,在於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確保工程實施有一個良好的開端。
(2)會議組織。
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工程正式開工前召開。總監辦應事先將會議議程及有關事項通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並做好會議準備。會議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必須出席。各方在工程項目中擔任主要職務的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會議。第一次工地會議應邀請質量監督部門參加。
(3)會議內容。
①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各方應介紹各自的人員、組織機構、職責範圍及聯繫方式。建設單位應宣佈對監理工程師的授權;總監理工程師應宣佈對駐地監理工程師授權;施工單位應書面提交對工地代表(項目經理)的授權書。
②施工單位應陳述開工的各項準備情況;監理工程師應就施工準備以及安全、環保等予以評述。
③建設單位應就工程占地、臨時用地、臨時道路、拆遷、工程支付擔保情況以及其他與開工條件有關的內容及事項進行說明。
④監理單位應就監理工作准備情況以及有關事項做出說明。
⑤監理工程師應就主要監理程式、質量和安全事故報告程式、報表格式、函件往來程式,工地例會等講行說明。
⑥總監理工程師應進行會議小結,明確施工準備工作還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措施。
2.工地例會
(1)會議目的。
工地例會的目的,在於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質量、費用、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2)會議組織。
工地例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宜每月召開一次,建設單位代表和施工單位現場主要負責人及三方有關人員參加。
(3)會議內容。
會議應檢查上次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就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及合同其他事項等進行討論,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並確定下一步工作的具體安排和要求。
3.專題工地會議
(1)會議目的。
專題工地會議的目的,在於監理工程師對日常或經常性的施工活動中的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協商和落實,使監理工作和施工活動密切配合。
(2)會議組織。
專題工地會議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根據工程需要及時召開,建設單位代表和施工單位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3)會議內容。
會議對施工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點、難點和需要協調的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和落實措施。
工地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3]
(1)第一次工地會議及工地會議的會議記錄一般由主持會議的監理工程師指定專人進行記錄,會後整理成會議紀要下發執行。
會議記錄應清楚地列明以下內容:
①會議地點和舉行時間。
②會議目的。
③出席人的姓名、職務以及他們所代表的單位、會議主持單位和主持人。
④會議經過。
⑤會議中發言者的姓名及發言內容。
⑥會議決議事項。
⑦會議決議由誰執行以及執行的時間和期限、範圍、標準和內容。
會議記錄整理成會議紀要後,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應簽字同意或在下次會議上確認,並將會議出席人員簽字名單表作為附件。
會議決定和記錄對業主、承包人、監理起約束作用,會議決定執行的有關問題,必須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必要的手續逐級審批確認;會議紀要和記錄不能代替建設程式規定的批准。
(2)現場協調會由各方自行記錄,確有必要應由會議主持人在會後將會議記錄整理成紀要發至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備忘執行。
(3)業主、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或授權代表均可組織召開工地會議和協調會議。
(4)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和監理機構的監理日誌,主要是記錄每日交接會的會議內容和決定事項。
(5)變更設計四方現場審查會議也是工地會議的一種形式,按規定的現場會議記錄填寫簽認,並履行變更設計的申報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