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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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制度,由漢武帝於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確立。察舉制不同於以先秦的世襲和後來隋唐的科舉制,主要特征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核後,再任命為官職。
察舉制是漢代至隋代的一種選官制度,王朝根據不同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官員擔任舉主,依規定薦舉相應人才,經朝廷檢驗後給予錄用或升遷。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為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為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有道等科。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任的吏員。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註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
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制。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這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中國的世族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幾乎全部官位的重職、要職都有世族成員擔任,雖然這一時期也有所謂鄉興賢能制的選舉,但這隻是選拔伍長、鄉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為小吏。在這種制度下,只有王公貴族子弟才能世代為官。從西漢開始建立完善察舉制來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徵闢製作為察舉制的補充。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拔制度,比漢代多了一條以推薦考核為選官途徑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對東漢察舉制的反思與改進的基礎上創設的。
漢代察舉制來源於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部落首領的民主選舉。中國原始社會的基本社會組織形式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領由民主選舉產生,這種“選賢與能”的民主遺風是後世選舉制度產生髮展的源泉,它給兩漢察舉制以重大影響。
殷商統治者在理政治民上不得人心使得周初統治者清醒地認識到“小人難保”(出自《康誥》),從而調整統治策略,提出“敬德保民”、“德政禮教”的治國方針。因此周朝除了世襲制外還建立了其他的選士制度,主要有官學選才制、鄉興賢能制、貢士制。
春秋戰國是一個偉大的變革時代,這個時期的選士制度也呈多樣化特征。隨著士階層的崛起及各諸侯國之間空前激烈的政治競爭、經濟競爭、軍事競爭的需要使得各國君主都銳意變革圖強,他們網羅人才、競相納士。這時即有重金招聘、設計求賢,也有賢者薦賢、獻策自薦等方式。這些方式強調德行道藝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時期重德行,戰爭歲月重道藝。德行道藝兼求,是先秦選士制度的總體特點,這一特點奠定了察舉制的基本格局與方向,它成為察舉選士的重要標準。
西漢初年,基本沿襲了秦朝的政治制度,漢高祖曾下詔徵召賢能。漢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詔,要求地方察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文帝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被舉者百餘人參加對策,並根據等第授予官職。漢文帝詔舉賢良方正僅為偶然之舉,既沒有明確規定薦舉期限、人數,也沒有特別明確的薦舉標準和規範的薦舉程式。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並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這標誌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察舉制的最初實行,並無完善的程式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漢朝根據實際實施情況調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較嚴格而完備的察舉法規。
漢代察舉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產生的。漢高祖劉邦時,只籠統地提出選拔“賢大夫有肯從我游者”(求賢令),沒有明確的選舉科目。漢惠帝、呂後詔舉“孝悌力田”,漢文帝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雖然規定了明確的選舉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單一。漢武帝以後察舉科目逐漸增多,並日益制度化、規範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察舉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東漢稱茂才)、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原為每州郡歲舉一至兩人,由於各郡區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薦舉人數顯然有失公平,於是到東漢漢和帝時改為按人口比例進行薦舉,大概每廿萬人歲舉一人,不足廿萬人則兩年一舉,不足十萬人則三年一舉。對少數民族雜居的邊郡地區,又另定優惠政策:十萬人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兩年舉一人,不滿五萬者則三年一舉。
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察舉制實行之初,各科既無統一要求,也沒有明確的察舉標準,用人條件含糊籠統,而且時有變動。這樣,這個制度實行時很難操作,它既不利於下級官吏甄選,也不利於朝廷考核。因此直至東漢光武帝建武八年才確定薦舉標準,“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朴,敦厚,遜讓,節儉。
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陸續作出若幹規定,如對被舉者的出身、職業、資歷、才能、年齡均作出規定;對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幹規定,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西漢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勛負責主管察舉工作;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刺史監督察舉之虛實。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掌察舉,至東漢,尚書權力更大。
漢代規定選任得當與否,選任者和被選任者都要負連帶責任,功罪獎懲相同。漢武帝詔令郡國貢舉賢才,由於選令過於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薦一人。於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漢武帝又兩次下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明令若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不敬”罪論處。(在漢代,“不敬”為重罪,法為斬首,甚至族誅)西漢末年,漢平帝即位,王莽執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果濫舉之事屢見不鮮。東漢初年,為糾正察舉不實,重申嚴格選舉之法,保證了察舉制的正常實施,但在察舉法規的執行過程中,也有過嚴或過寬、矯枉過正的弊端。
漢代察舉以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覆核;覆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中央覆試。漢代察舉制下的考試,在西漢時並不占主導地位,考試只是區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與後世以考試為主、以推薦為輔的科舉制截然不同。至東漢時,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註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分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發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
作為中國古代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察舉制先後持續約八百多年,對中國古代社會有深刻影響。
秦代和漢初用人,承襲戰國以來政府獎勵軍功政策,主要憑軍功賜爵。為特別削弱貴族勢力,西漢前期逐步建立察舉制,大舉納入人才。並大膽果斷打破漢興以來非列侯不拜相的慣例,任命沒有封爵的公孫弘為丞相,然後再封他為平津侯,沉重打擊貴族企圖長期把持高官顯位。漢武帝通過健全察舉取士標準,親自選用幹練有實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級軍事職務,如桑弘羊、張湯、張騫、李廣、衛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職。特別是兩漢時期,察舉制在大部分時間起著積極作用,帶來漢代英才輩出、功業興盛,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展與繁榮貢獻巨大。漢朝能成為一個強盛封建王朝,成為當時舉世無雙的文明大國,與察舉得人密不可分。
察舉製作為中國古代最早的系統的選官制度,經過局部變更產生曹魏以後的九品中正制。特別是隋唐時期,為彌補察舉客觀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試在其中的比例,最終形成後期的科舉制。它對中國教育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官吏制度有舉足輕重影響。全國政權選舉或考試,皆分區定額,從此開放給全國各地,始終代表著全國。全國各地均以同一人口比例考選,因此全國各地人民都有希望有人參加中央政府。
察舉各科設置之初,頗能體現選賢任能原則,也選拔出不少濟世之材。同時極大地促進講習儒經的社會風氣的形成和教育的發展。但是察舉的主要特點是以主管官員(地方長官和中央各部門長官)的推薦為前提。加上察舉薦舉為主、考試為輔的特點,以及對倫理道德的要求,導致察舉制主觀性很強,客觀性差。因此到實施後期,“聲望”是很重要的,於是,士人便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或者攀附權貴,賄賂請托。因而,士風日下,察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