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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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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确立。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袭和后来隋唐的科举制,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

察举制的概述

  察举制是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王朝根据不同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官员担任举主,依规定荐举相应人才,经朝廷检验后给予录用或升迁。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制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孝廉科是汉代最主要官员来源。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经历了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这几个阶段。

  先秦时期中国的世族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几乎全部官位的重职、要职都有世族成员担任,虽然这一时期也有所谓乡兴贤能制的选举,但这只是选拔伍长、乡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为小吏。在这种制度下,只有王公贵族子弟才能世代为官。从西汉开始建立完善察举制来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征辟制作为察举制的补充。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拔制度,比汉代多了一条以推荐考核为选官途径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对东汉察举制的反思与改进的基础上创设的。

察举制的建立

  汉代察举制来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部落首领的民主选举。中国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这种“选贤与能”的民主遗风是后世选举制度产生发展的源泉,它给两汉察举制以重大影响。

  殷商统治者在理政治民上不得人心使得周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小人难保”(出自《康诰》),从而调整统治策略,提出“敬德保民”、“德政礼教”的治国方针。因此周朝除了世袭制外还建立了其他的选士制度,主要有官学选才制、乡兴贤能制、贡士制。

  春秋战国是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这个时期的选士制度也呈多样化特征。随着士阶层的崛起及各诸侯国之间空前激烈的政治竞争、经济竞争、军事竞争的需要使得各国君主都锐意变革图强,他们网罗人才、竞相纳士。这时即有重金招聘、设计求贤,也有贤者荐贤、献策自荐等方式。这些方式强调德行道艺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时期重德行,战争岁月重道艺。德行道艺兼求,是先秦选士制度的总体特点,这一特点奠定了察举制的基本格局与方向,它成为察举选士的重要标准。

  西汉初年,基本沿袭了秦朝的政治制度,汉高祖曾下诏征召贤能。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要求地方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文帝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汉文帝诏举贤良方正仅为偶然之举,既没有明确规定荐举期限、人数,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荐举标准和规范的荐举程序。汉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诏令“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6年之后,又下诏策试贤良,并且要求“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这标志察举制的正式建立了。

汉代察举制的演进

  察举制的最初实行,并无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汉朝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调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较严格而完备的察举法规。

察举科目

  汉代察举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产生的。汉高祖刘邦时,只笼统地提出选拔“贤大夫有肯从我游者”(求贤令),没有明确的选举科目。汉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汉文帝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虽然规定了明确的选举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单一。汉武帝以后察举科目逐渐增多,并日益制度化规范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称茂才)、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察举人数

  孝廉原为每州郡岁举一至两人,由于各郡区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荐举人数显然有失公平,于是到东汉汉和帝时改为按人口比例进行荐举,大概每廿万人岁举一人,不足廿万人则两年一举,不足十万人则三年一举。对少数民族杂居的边郡地区,又另定优惠政策:十万人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两年举一人,不满五万者则三年一举。

察举标准

  汉代察举科目很多,察举制实行之初,各科既无统一要求,也没有明确的察举标准,用人条件含糊笼统,而且时有变动。这样,这个制度实行时很难操作,它既不利于下级官吏甄选,也不利于朝廷考核。因此直至东汉光武帝建武八年才确定荐举标准,“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

察举的条件

  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陆续作出若干规定,如对被举者的出身、职业、资历、才能、年龄均作出规定;对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西汉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勋负责主管察举工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监督察举之虚实。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掌察举,至东汉,尚书权力更大。

连坐制

  汉代规定选任得当与否,选任者和被选任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汉武帝诏令郡国贡举贤才,由于选令过于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荐一人。于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汉武帝又两次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明令若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罪论处。(在汉代,“不敬”为重罪,法为斩首,甚至族诛)西汉末年,汉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见不鲜。东汉初年,为纠正察举不实,重申严格选举之法,保证了察举制的正常实施,但在察举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严或过宽、矫枉过正的弊端。

荐举方式

  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分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察举制的作用和弊端

  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察举制先后持续约八百多年,对中国古代社会有深刻影响。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为特别削弱贵族势力,西汉前期逐步建立察举制,大举纳入人才。并大胆果断打破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沉重打击贵族企图长期把持高官显位。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特别是两汉时期,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起着积极作用,带来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与繁荣贡献巨大。汉朝能成为一个强盛封建王朝,成为当时举世无双的文明大国,与察举得人密不可分。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经过局部变更产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别是隋唐时期,为弥补察举客观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试在其中的比例,最终形成后期的科举制。它对中国教育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官吏制度有举足轻重影响。全国政权选举或考试,皆分区定额,从此开放给全国各地,始终代表着全国。全国各地均以同一人口比例考选,因此全国各地人民都有希望有人参加中央政府。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原则,也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加上察举荐举为主、考试为辅的特点,以及对伦理道德的要求,导致察举制主观性很强,客观性差。因此到实施后期,“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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