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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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商行為(Absolute commerc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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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絕對商行為[1]
絕對商行為是指依照行為的客觀性和法律的規定而必然認定的商行為。它不以行為主體是否為商人和行為本身是否具有營利性為認定要件,僅僅以行為的形式為認定要件。在許多國家,票據行為、證券交易行為、融資租賃行為、保險行為、海商行為等均為絕對商行為。
絕對商行為的內容[2]
絕對商行為的構成條件只有一個即行為的形式或行為本身的性質,任何行為,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具體形式或具有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性質,即屬於商行為,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絕對商行為因為是單憑其形式或性質而被認定的,因此,商人為此類行為,其行為將被認定為商行為;非商人為此類行為,其行為將同樣被認定為商行為;行為人是為了營利的目的而為此類行為,其行為將被認定為商行為,行為人不是為了營利的目的而為此類行為,其行為將同樣被認定為商行為。
總之,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均被推定為商行為,因此,絕對商行為不考慮行為人的身份,不考慮行為人行為的動機,而單純考慮其行為的形式或性質。究竟哪些行為是絕對商行為,學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學者認為,絕對商行為包括兩類即單獨的商行為和企業商行為,其中,前一種商行為包括法國商法典第632條所規定的為出賣而進行的動產和不動產的購買行為、外幣兌換行為、銀行經營行為、經紀經營活動以及交通工具的租用行為等,而後一種行為則包括生產企業、代理企業或運輸企業和海上保險企業所進行的各種行為等。
也有有學者認為,上述所謂的絕對商行為並非屬於絕對商行為,而屬於相對商行為,它們僅僅在商人所實施時才被看作商行為,如果不被商人所為,則不能被看作絕對商行為,是否被看作商行為,還必須考慮行為人行為的動機或企業的組織形式等決定。
這些學者認為,所謂絕對商行為僅僅指兩類行為即匯票和商事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人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