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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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指定企業印製的,不需填開的,有固定數額的發票。定額發票只需要填寫日期、付款單位、經營項目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即可生效。
定額發票是稅局專門印製的,不用填開的,有固定數額的發票。年應稅銷售額商業50萬元以下、工業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定額發票,定額發票共有小額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等11種面額的版本,配套使用定額發票清單,納稅人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使用。
定額發票使用時要整本啟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代理開具發票;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並設置發票登記簿。
用票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專人保管、專庫(櫃)存放,不得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應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和查驗後銷毀;遇有發票被盜、丟失發票、損(撕)毀發票情況,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申請掛失作廢並接受處理。
每個地方規定的最底稅額是不定的,一.要看所經營的性質。二.要看經營所在地段。三.要看你的營業面積。他們都會有專門的人來看你所經營的場所的,然後按稅務部門的規定,給你一個最低的納稅標準。
一、定額發票按本發售,增加管理難度。由於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不同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規模大,且不穩定,每月銷售額時高時低,領購定額發票數量不一。目前,根據文件規定定額票只能按本發售,不能拆本,但占起徵點調整前個體工商戶面90%的雙定戶定額在5000元以下的(貨物銷售)個體工商戶仍享有使用發票權利,雖然他們定額票用量小、但用戶面廣,由於需要量達不到一本的數量,只能發給一部分,餘下部分由稅務機關票證管理部門代保管,可以想像隨著時間推移,這樣代管戶越來越多,管理難度也隨之增大。
二、定額發票票面設計沒有角分,使用環節存在欠缺之處。定額發票作為商事憑證和會計記帳憑證之一,大凡正常的商品銷售價格都有元角分,這就給使用者帶來了不方便,元以下的金額也只能四捨五入,從某種意義上講,購買商品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不相符,易造成定額票金額不能真實反映商品價格,進而影響成本核算的真實性。
三、一項或多項商品銷售行為,開票涉及多張定額票。由於定額票在一項或多項商品銷售業務中涉及多張定額票的使用,個體工商戶不方便,有難言之處;接受定額票的企事業單位,一種商品的採購行為,在入帳前需一一多次審批,企事業單位也有不滿情緒。
四、定額發票使用時出現轉讓,收取手續費的現象。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證商販,向有證個體工商戶購買定額發票;二是臨時經營戶向個體工商戶購買定額發票;三是同行業經營者之間相互借用、轉讓,尤其是一些個體戶到縣市之類招商場進貨,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定額發票為自己經營所用,逃避了稅收;四是定額在5000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服裝等生活用品類),定額票用不完,賣給無證商販或臨時經營者,收取手續費。
五、產生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按照有關規定,未達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享有領購一定數額的定額發票權利,這部分個體工商戶不納稅,事必引起起徵點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心理上不平衡,稅負不公,客觀上產生了權力與義務不對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