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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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摩擦是指契約的不完備性使得已制定的契約會與現實需要之間產生的矛盾。
契約摩擦為盈餘管理的存在提供了條件。但是僅契約摩擦並不能完全解釋盈餘管理的產生與存在。
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也就是說,它的組織形式可以由它所涉及的一系列契約來描述,如與雇員(包括經理)、債權人、供應商及股東的契約構成了企業經營活動的核心內容,並且南此產生了與契約相關的成本。這些成本大多數涉及會計計量。例如,管理者升職和報酬可能是基於會計基礎的業績計量,如凈利潤;債務人為了尋求自身利益的保護,會對公司的一些財務比率,如權益負債率、利息保障倍數、最低營運資本和所有者權益做出一些限制,而與供應商的契約則可能以流動性比率及其財務指標為基礎。在委托代理關係中,人們常常事先設定一套管理契約和報告規則,但隨著經濟和企業情況變化.“契約”會與現實的需要產生矛盾.企業管理當局與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等)之間利益的不一致。兩者追求的目標是有差異的.行為的動機或激勵手段也不統一,因此盈餘管理便應運而生。在這裡“契約磨擦”就成為盈餘管理問題存在的內生變數。
但是,契約合同通常不可能完全預料到所有的偶然事件,即訂立的契約總是具有不完全性或剛性。當現實的情形與已經訂立的契約產生矛盾時也就產生了契約摩擦。例如,某個不可控制的市場風險降低了企業的凈利潤從而可能減少管理者的報酬,管理者就會存在通過盈餘管理實現自己薪酬計劃的動機。若同時該凈利潤的降低使得債權人要求的財務指標下降,管理者也會存在通過盈餘管理減少企業違約成本的動機。同時,會計準則也是一項契約,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也只是將公用的、一般的交易或事項做出規範,而且即便是這部分規範,也必然是不完備的。可見盈餘管理被用來解決由於管理契約和報告規則與現實情形發生摩擦所引起的問題,契約摩擦為盈餘管理的存在提供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