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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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摩擦是指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得已制定的契约会与现实需要之间产生的矛盾。
契约摩擦为盈余管理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但是仅契约摩擦并不能完全解释盈余管理的产生与存在。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也就是说,它的组织形式可以由它所涉及的一系列契约来描述,如与雇员(包括经理)、债权人、供应商及股东的契约构成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内容,并且南此产生了与契约相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大多数涉及会计计量。例如,管理者升职和报酬可能是基于会计基础的业绩计量,如净利润;债务人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保护,会对公司的一些财务比率,如权益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最低营运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做出一些限制,而与供应商的契约则可能以流动性比率及其财务指标为基础。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人们常常事先设定一套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但随着经济和企业情况变化.“契约”会与现实的需要产生矛盾.企业管理当局与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等)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两者追求的目标是有差异的.行为的动机或激励手段也不统一,因此盈余管理便应运而生。在这里“契约磨擦”就成为盈余管理问题存在的内生变量。
但是,契约合同通常不可能完全预料到所有的偶然事件,即订立的契约总是具有不完全性或刚性。当现实的情形与已经订立的契约产生矛盾时也就产生了契约摩擦。例如,某个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降低了企业的净利润从而可能减少管理者的报酬,管理者就会存在通过盈余管理实现自己薪酬计划的动机。若同时该净利润的降低使得债权人要求的财务指标下降,管理者也会存在通过盈余管理减少企业违约成本的动机。同时,会计准则也是一项契约,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只是将公用的、一般的交易或事项做出规范,而且即便是这部分规范,也必然是不完备的。可见盈余管理被用来解决由于管理契约和报告规则与现实情形发生摩擦所引起的问题,契约摩擦为盈余管理的存在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