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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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黑名單制度是由全國各地人民法院以及國有銀行、商業銀行共同建立的對於失信執行人的對外公佈及懲罰制度,最高法將收集、公佈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屆時將向各商業銀行以及社會信用建設成員單位推送,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正式開始施行。
此前,最高法執行局已與工、農、中、建等國有銀行簽訂了備忘錄,鼓勵商業銀行與人民法院建立網路專線,通過網路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最高法執行局與各商業銀行總行將以網路專線等方式共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共同實施信用懲戒;雙方將探索建立最高法院與商業銀行總行之間“總對總”的、網路直接對接的執行查控機制。黑名單”公佈方式,同時也包括各級法院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公佈。
公佈的失信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如下六方面:一是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二是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四是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五是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六是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司法解釋規定了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這6種情形分別是: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備忘錄涉及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網路查控機制兩項主要內容。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法院,可以按照與銀行的協議,通過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簡化了程式,提高了效率。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直接執行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