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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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稅(unemployment insuran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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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失業保險稅以雇主為納稅人
稅基:由雇員人數及支付雇員工薪數決定。
失業保險稅的數額:是雇主的失業保險稅率與失業保險稅限額下的雇員年收入的乘積。
美國的失業保險稅由聯邦失業保險稅和州政府失業保險稅組成,其中聯邦失業保險稅是聯邦政府為彌補各州政府失業保險財源不足而開徵的,為臨時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費用,其稅額全部由雇主繳納,1994年稅率為6.2%。美國聯邦政府准許州政府以它自身的失業保險稅數額抵免聯邦政府繳納的失業保險稅,1994年減扣為5.4%,所以聯邦失業保險稅的稅率只有0.8%(6.2%一5.4%),課稅對象是雇主支付給雇員的全部工資,最高限額為6000元。
聯邦法律要求失業保險稅的稅基至少包括雇員年收入的前7000美元。目前,80%的州的失業保險稅基都高於聯邦政府的規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達23200美元。失業保險工薪稅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稅率各個雇主並不相同,它取決於企業解雇雇員的經歷,解雇率越高,稅率也越高,這被稱為"經歷定率"(Experience Rated)法。問題是一般而言,解雇雇員給雇主帶來的稅收成本要低於雇員因被解雇而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這樣一來,當企業因市場需求變化需要臨時裁員時,企業願意裁員以渡過暫時的困難。由於雇主增加的稅收成本低於雇員因失業而得到的失業救濟,所以,臨時性裁員可能對雇主和雇員都有利,給社會帶來的後果是增加了失業率。失業保險工薪稅與社會保障工薪稅另一點不同,失業保險工薪稅計入普通基金,而社會保障工薪稅收入計入社會保障信托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開徵城鎮失業保險稅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1]
1.西方資本主義稅收思想
社會保障事業所涉及的理論內容相當豐富,最早可追溯到米拉波的稅收思想。米拉波主張以自然法思想為理論前提的“利益說”,認為賦稅的依據在於國家給予個人以法律的保護,賦稅與人民受益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從這一立場來提供公共資金,公共資金為各個臣民所消費,用於臣民的個人利益。而皮古的“福利經濟學說"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理論則是現代西方的社會保障事業的理論基礎。皮古提出應由國家採取徵稅累進稅,舉辦社會福利設施等措施,實行財富由富人向窮人的轉移,達到收人的均等化。凱恩斯主張國家承擔起私人、市場無法承擔的老年救濟、失業保險等社會問題,以維持資本主義私有經濟的正常發展。漢森卻認為社會保險稅可在經濟繁榮時期擴大征收,到衰退時期國家又可把收到的稅退還給納稅人,以刺激需求增加。這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2.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保障理論
在馬克思的《哥達綱領批判》中,從社會產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性質和內容,提出了廣義的社會保障學說,成為社會保摩實踐的重要理論依據,指出了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及其基金來源。關於建立社會保障後備基金的必要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也作了論述,他指出:“勞動產 品超出維持費用而形成的剩餘,以及生產基金與後備基金從這種剩餘中形成的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智力的繼續發展的礎”,因而在社會生.產中建立社會保障後備基金是非常必要的。根據列寧的“國家保障學說",社會保障客觀上具有杜會性,它決定了社會保障的範圍相當廣泛,因而必須通過國家出面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並強制實行。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當前必須加快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將社會保障事業納人法制軌道。從當前來看,重點應加強立法,健全社會保障的基本法,通過法制把社會保障的形式、內容等固定下來,並強制執行,使社會成員共同遵守。
3.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應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併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供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現行《勞動法》則具體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調整勞動關係,保護其合法權益。《失業保險條例》 的頒佈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過去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明確規定了失業保險的對象,基金的來源、發放和徵管以及失業人員的待遇。而《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將這些進一步細化、量化,為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徵管提供了保障,更好地落實對失業人員的保障政策。
- ↑ 李薇薇.我國城鎮失業保險稅的立法研究〔J〕.行政法治-財稅法治,20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