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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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市場是指市場上的任何一個人或者企業的行為都是由雙向調適決定的,他們要與參與任何特定市場的其他個人和企業的行為相協調。市場關係的秩序通過雙向調適出現,當每人尋求其自己的優勢時,市場就在供給和需求方面作出調整。
自亞當·斯密以來,市場體制就被看成自發或者多中心的秩序,在那裡任何一個人或者企業的行為都是由雙向調適決定的,他們要與參與任何特定市場的其他個人和企業的行為相協調。市場關係的秩序通過雙向調適出現,市場體製表現得它好象是由一隻看不見的或者隱藏的手所治理的。當每人尋求其自己的優勢時,市場就在供給和需求方面作出調整,這樣每一個市場的參與者都傾向於如此表現,與更大的社群中個人的福利相一致。
波蘭尼強調,市場體制的參與者不接受某種上級權威發出的具體命令,而是根據本質上與人無關的一般法律規則追求其個人的優勢。“沒有保障正當勢力並實施契約的法律框架,沒有任何市場體制能夠運轉”(Polanyi, 1951: 185)。如果所有物品都是自由物品,如果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分成我的和你的,個人就沒有積極性進行貿易。只能通過把物品作為財產,所有者有使用、控制和處分的權利,這樣物品才能獲得一種公共的價值。產權依靠的是你的和我的、我們的和你們的之分。
許多社會都有不同的政治條件,而財產和貿易關係卻是普遍的,這表明創造市場安排的重要法律關係不難構想。然而,市場安排的維繼主要依靠財產權利和契約義務的實施。一個緊要的問題是對於市場體制來說法律關係的實施能否也可以概括為一個多中心的任務,在其中受到一般法律規則約束的個人也享有實施的權力。
就相對簡單市場來說,單個的個人可能不是富有活力的市場參與者。如果是這樣的話,市場作為多中心秩序的活力就依靠個人是否有積極性組織能有效參與這一市場的企業。這樣,市場安排的維繼依賴於個人是否被導向組織企業,以及這樣的企業是否可自由進入市場並從事貿易。
對於公益物品和服務來說這一條件尤其重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指望個人能夠單獨行動生產一定量的公益物品和服務。只有在個人們能夠組織適當結構的公共企業且潛在的受益者能夠被強制支付服務的成本時,他們才會取得成功。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個人被導向去完成公共企業家精神的任務,創造適當結構的公共企業來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務,自發性原則才能得到滿足。